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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费收取原则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1:53:01

  物业管理师单位开展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遵循合理、公开及与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具体来说,物业管理收费应坚持六个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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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等价交换"原则。收费价格的高低由所提供服务的质量决定。

  (2)"谁受益、谁出钱"的原则。

  (3)"差别"原则。根据物业使用人的收入水平不同,采用不同的服务方式和收费标准。

  (4)"优质优价"原则。根据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服务质量、服务水平的不同,采用不同的收费标准。如深圳市规定,凡被评为国家级、省级或市级示范住宅小区均可上浮物业管理收费标准。

  (5)"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有两方面含义:一是从住户收取的费用,要用在住户身上,不得挪作他用;二是不得牟取高额利润。

  (6)"公开"原则。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收费办法应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地点公布。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定期(一般为6个月)向住户公布收费的收入和支出账目,公布物业管理年度计划和小区管理的重大措施,接受小区管理委员会或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监督。

  各级政府的物价部门是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物价部门应当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和指导。

  物业管理收费根据所提供服务的性质、特点等不物业管理员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经营者定价。

  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的公共卫生清洁,公用设施的维修保养、保安、绿化等具有公共性质的服务以及代收代缴水电费、煤气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等公众代办性质的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凡属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个别需求提供的特约服务,除政府物价部门规定有统一收费标准者外。服务收费实行经营者定价。特约服务包括房屋装修、家电修理、居室清洁、代购商品、找医送药、看护病人、接送子女上学等。实注册物业管理师行经营者定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与小区业主委员会或产权人代表、使用人代表协商决定,并应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当地物价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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