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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转租:被判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8:11:55

  【案例】2013年1月,邱福莲与曾美金签订了一份《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约定邱福莲将其承包经营的10亩土地流转给曾美金用于种植业,期限为15年,每亩流转费为1000元/年,并特别提及不得用于非农业建设。2014年8月,因曾美金觉得既然土地给了自己,自己便享有一切权利,便将土地转租给肖某。肖某为在土地上建造工厂而搭建彩钢板房,用渣土铺设道路、通道。因制止未果,邱福莲遂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土地并赔偿恢复土地原状所需的费用。法院经审理,支持了邱福莲的诉讼请求。

  【说法】一方面,曾美金的行为当属违约。在合同已经明确约定“不得用于非农业建设”,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受让方将承包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应当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曾美金擅自转租并听任肖某改变土地用地性质的行为,明显既属违约也属违法。另一方面,邱福莲有权解除合同并索要赔偿。因为《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解除合同。第一百零七条则指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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