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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规范土地征收 补偿安置未落实不得进场用地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18:41:56

  近日,针对全省土地出让收支和耕地保护情况审计发现的问题,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要及时将土地补偿费足额补偿到位,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若征地补偿安置未落实,不得进场用地。

  《通知》提出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开展土地调查确认,认真组织土地使用权人与地上附着物、青苗所有权人对拟征土地和附着物情况予以签字确认,不得伪造或漏签。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对签字确认情况真实性负责。对不认真履行职责,不按规定组织土地确认,出现伪造或漏签,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今后土地征收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市、县(市、区)政府应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0日内,在被征地村的村务公开栏内张贴《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方便公众查询征地批复、补偿等信息。此外,土地转用征收批准后,应当在两年内实施完成,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须重新履行报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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