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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7 09:37:5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方案》(浙土资办[2006]126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的通知》(浙土资办[2008]9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省级基本农田示范区实际,为巩固和提升我市基本农田示范区建设成果,树立以建设促保护的典范,特制定以下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一、基本农田保护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责任制度

  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要求,保护基本农田是政府的职责。基本农田一经划定,必须严格保护。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将保护基本农田列入政府工作议事日程,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责任制度。具体考核办法依据《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嵊州市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嵊政办〔2006〕141号)执行。

  1.对基本农田保护区,每年年初市人民政府与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责任书,市长是保护本市基本农田的第一责任人,乡镇长、街道办主任是本乡镇街道基本农田保护的直接责任人。任期内,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基本农田数量不得减少,基本农田质量不得降低,此项指标作为任期目标考核内容。

  2.基本农田保护区在各乡镇、街道的分布情况和面积、位置依据当地乡镇、街道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各乡镇、街道依据在基本农田示范区建设工作中已建立的各项制度加强对各行政村的考核,将保护责任层层落实。

  二、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耕地开垦费收缴和使用制度

  我市批准占用基本农田耕地开垦费收缴工作已由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在按职能和上级规定实行收缴,同时也严格执行经费的使用制度,相关部门需要使用和在该项目中列支的要按规定报市政府批准,并由市财政把关,列入单位年初预算。

  三、基本农田登记台帐和年终报告制度

  市国土资源局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基本农田登记台帐和实行年终报告制度,作为年终考核政府实施耕地目标管理责任的主要内容。

  1.基本农田登记台帐。市国土资源局要认真检查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落实情况。根据基本农田的变化情况,开展好基本农田变更登记工作,建立健全基本农田台帐,做好基本农田变更统计工作,准确掌握基本农田的变化情况。认真分析产生变化的原因,找出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强化保护的措施和方法。

  2.基本农田统计核查制度。市国土资源局要认真做好基本农田统计核查制度,在历年土地变更调查、标准农田核查和第二次土地调查等工作中,要对基本农田进行统计核查,掌握动态变化。

  3.年终报告制度。市国土资源局年终要结合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情况、基本农田登记台帐和变更统计结果等,向市政府或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基本农田保护情况,并报送市政府,抄送市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备案,作为市政府年终考核各乡镇、街道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的主要内容。

  四、基本农田保护巡查制度

  为加强基本农田保护管理,按照“预防为主,事前防范和事后查处相结合”的原则,力争将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结合我市实际,各乡镇、街道都已建立了基本农田保护动态巡查分队,市国土资源局也建立了动态巡查制度,为此在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巡查制度的基础上,要坚持和完善,明确保护责任。

  1.市国土资源局是实施全市基本农田保护动态巡查的主体。要进一步完善巡查制度,加强对各乡镇、街道的业务指导和责任监督,各国土资源所也要把基本农田保护动态巡查作为主要工作来抓。

  2.各乡镇、街道是本乡镇街道基本农田保护动态巡查主体。应明确划分责任区,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巡查人员的职责主要是及时发现和制止非法占用或破坏基本农田行为,并将其消灭在萌芽状态。对拒不终止违法行为和已形成违法事实的,及时依法立案查处。

  3.对责任区巡查时,要根据违法行为发生的区域性和规律性,市国土资源局每月巡查1—2次。要建立完备的巡查台帐,对每次巡查必须作详细记录。巡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及时上报,并依法立案查处。

  五、耕地占补平衡和占用基本农田补划制度

  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政策和上级政府对我市的耕保考核,我市要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工作。该项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其他部门积极配合。根据我市低丘缓坡资源丰富的特点,要大力开展土地开发,同时继续开展土地整理和退宅还耕工作,有效增加新增耕地。

  做好耕地和占用基本农田补划工作。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依据“占多少补多少”的原则需足额补划等质等量的基本农田,保证我市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对依法按程序批准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造成基本农田面积减少的,也必须及时足额进行补划。基本农田补划后要及时建立相应的档案资料,补签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补划的基本农田数量不足、质量较低的,不予通过验收,并限期完成整改。

  六、基本农田保护档案管理制度

  1.规范管理基本农田的归档资料。基本农田调整划定成果资料是基本农田保护的基础资料,是基本农田保护巡查、建设用地规划审查及补划基本农田的依据,因此必须按档案管理的要求立卷归档,长期妥善保管。

  2.调整和变更的基本农田成果资料必须按调整划定资料的立卷归档要求立卷、归档并进行备案。

  3.基本农田档案管理工作纳入每年基本农田保护考核的内容,并在基本农田保护年度报告中反映。

  4.基本农田档案必须设专室或专柜保管,且有专人负责管理,并制定相应的查阅制度,确保档案发挥作用。

  七、基本农田建设制度

  1.确保基本农田数量。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结合我市基本农田示范区建设,多渠道筹集资金,认真抓好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对达到基本农田质量要求的耕地及时补划入基本农田,确保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

  2.加强基本农田质量建设。制定基本农田建设规划,加大基本农田改良力度,提高地力,以达“保水”、“保土”、“保肥”的目标,全面提高基本农田的生产力,确保稳产高产。

  3.加强农田水利设施的保护,采取措施、明确责任,维护和使用好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灌溉、排水设施,不断改良土壤,提高地力。

  4.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防止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

  八、基本农田保护区地力建设和奖励补偿制度

  1.基本农田地力建设要结合实际情况,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加大工作力度,加快以建立高标准基本农田,改造中低产田为目的的基本农田地力建设步伐。提倡和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合理施肥,指导保持和培肥地力,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定期评定基本农田地力等级,拟定出提高地力水平的改良措施。

  2.市农业局负责基本农田的地力保护建设和监测。监测要遵循科学有效的原则,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加强管理,做到因地制宜。结合实际,逐步建立基本农田地力与施肥效益长期定位监测网点,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基本农田地力变化状况报告以及相应的地力保护措施,并为农业生产者提供施肥指导服务。

  3.建立基本农田奖励补偿制度。市政府根据年度耕保考核结果,对在基本农田地力建设和保护工作中乡镇、街道有特别成效的将给予表扬、奖励。同时市政府将拨出专项资金,用于落实为代保护基本农田和为重点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等额补划的各乡镇、街道的专项奖励,该项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提出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九、建设占用基本农田听证和公告制度

  1.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省重点项目占用的基本农田,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国土资源局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2.建设项目拟占用基本农田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拟定实施方案,补划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并在拟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充分听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保证其陈述意见、质询和申辩的权利。

  3.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需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规划的,市国土资源局应将规划修改或调整方案向社会公告,并组织听证。

  十、基本农田保护联席会议制度

  市政府将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土地集体会审制度和基本农田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基本农田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将根据需要由市基本农田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参加,由市长或分管市长主持,重点讨论和研究我市规划调整时基本农田的布局、基本农田后备资源、重大项目占用基本农田补划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和为其他县市基本农田代保护等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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