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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项目工程形象进度条件的通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0:56:02
粤建房字[2001]2号
【发布日期】2001-01-02
【生效日期】2001-01-02
【失效日期】----------
各市、县建委(规划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的决定,并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省商品房预售项目工程形象进度条件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1年2月1日起,《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预售商品房项目工程形象进度条件调整为:“七层以下(含本数)的商品房项目,已完成结构工程并封顶;七层以上(不含本数)的商品房预售项目,已完成三分之二结构工程”。其他各项条件不变。
  二、各市、县建委或房地产管理部门从2001年2月1日起,必须严格按照调整后的条件审批商品房预售项目,制止违反预售管理的行为,保护购房者合法权益。
                               广东省建设厅
                              二○○一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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