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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6种商品房销售中的价格欺诈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0:48:19

10月1日《成都市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暂行规定》正式实行,本月20日起成都市物价局开展持续20天的专项检查。昨日(11月22日)市物价局相关负责人称,“在之前市场巡查和调研中,大部分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执行情况都不错。”不过,市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相关负责人提醒市民,“对于在商品房销售中的价格欺诈行为,市民应该提高警惕。尤为重要的是,最好保留书面形式的东西作为投诉的证据。”

提示1 进门先看明码标价

据悉,凡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和营销中介机构销售商品房(包括经济适用房)都要按规定明码标价。而明码标价应该从什么时候执行?市物价局表示,楼盘一开盘,就必须在销售场所内悬挂公示牌。

“每个楼盘悬挂公示牌的位置可以不同,但是都必须是在醒目、显著的地方。”物价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公示牌公示的内容必须包括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名称、所售楼盘名称、楼栋编号、本楼栋起价、最高价、平均价及除房屋总价款外向购房人收取的费用等。此外,商品房的销售价目表应实行一房一表,公示的内容包括所售房屋的房号、户型、是否装修、房屋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计价单位、销售单价、房屋总价款、房屋总价款外向购房人收取的费用等。经营者需规范制作价目表,存于商品房销售场所摆放的电子触摸屏或电脑中供购房者查询;不具备电子触摸屏或电脑的,也可按价目表规定内容制成商品房销售价格公示册供购房者查阅。“购房者购房时,一定要慎重,要多看!”

  提示2 警惕6种价格欺诈

“截至目前,商品房销售中价格欺诈的案例还比较少。”昨日市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相关负责人称,“可能消费者对于商品房销售中的价格欺诈还不够了解”。据了解,房产商在商品房销售中价格欺诈主要表现形式主要有6种,昨日监督检查分局相关负责人对此进行了详细解释。

一、以商业广告、产品说明、销售推介、实物样品或者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对商品房价格做出了明确的承诺,实际并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

点评:比如,经营企业在广告中明确承诺房价为多少,但是实际交房时又以什么管道费用、安装费用等借口要购房者额外加钱,这样算下来,购房者买房就不是以广告中承诺的价格成交了,这就涉嫌价格欺诈。

二、在同一销售场所,对同样一套商品房使用两种价格标价、以低价招徕购房者并以高价成交。

点评:就是在同一个销售场所,向消费者宣传的是一个价格,用这种价格把消费者诓进来,然后待你要掏钱买时,他又说是应该以更高的一个价格成交。

三、在商品房销售中,使用欺骗性或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形式,诱导购房者购买。

点评:比如用“超低价”、“劲爆价”等诱惑但是误导人的词语,让人感觉价格很低,但是实际上根本没有与以前的价格比较,说不定执行的就是一个普通的价格。这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定。

四、对实行市场调节的商品房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点评:这种情况一般很少。

五、谎称商品房价格将要提价,诱骗购房者购买。

点评:购房者有时候听信了,但是过了一、两个月,还是没有涨价。所以要注意保留其谎称要提价的证据。

六、通过虚假交易,虚假宣传,谎报销售进度,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等不正当手段哄抬价格。

点评:最重要的就是掌握相应的证据。

提示3 注意保留证据

“在购买商品房时,一定要注意搜集、保留证据。”昨日市物价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他们接到一些市民反映,但是因为没有证据,而无从调查。“其实,实行明码标价就是为了避免以前商品房每平方米卖多少,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公摊面积各是多少,都由开发商口头说了就算的情况,而用‘白纸黑字’写下来,能维护购房者的权益。”但是在购房者交钱到交房这个漫长的过程中,很多涉嫌价格欺诈的情况仍可能出现,“这就需要消费者提高警惕。”物价部门建议,购房者不能听信口头的种种承诺,而应该要求经营企业提供书面的东西,这样一旦需要向物价部门投诉,才能有凭有证。“比如遇到经营企业谎称商品房的价格要涨价了,如果你没有证据他向你说过这样的话,作为物价部门也很难判定。”

他表示,如果企业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最高可罚款5000元;对价格欺诈的价格违法行为最低罚款2万元,最高罚款可达20万元;标价之外收取费用的责令全额退还,无法退还的予以没收,可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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