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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清房屋买卖中的几个重要概念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0:47:06

(本文已被2007年4月22日出版的《上海楼市周刊》全文转载)

意向金:

意向金没有法律上的明确定义,一般是指当事人为表明签约的诚意而向对方支付的,所以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意向金的性质。如果不作约定的话,那意向金只相当于订金,仅仅是表明诚意的方式,如果支付的一方不愿签约也可以向对方要求返还,同样,收受的一方如果不愿签约也只需退还意向金就可以了。

定金:

定金是法律规定的一种合同的担保方式,定金分成约定金、证约定金、违约定金、解约定金等,一般常见的是违约定金。违约定金是指支付定金的一方如果违约,将丧失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如果违约,将双倍返还定金。

佣金:

是二手房的买卖双方向中介公司支付的费用,按上海的规定,由上下家各按照房屋成交价的百分之一支付。

违约金:

合同中规定的如果一方违约时应当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额,一般由当事人在合同中自由约定,只要一方违约,就算没有给另一方造成损失也应当支付。如果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当事人均可向法院要求减少或增加。

诚意金转定金:

在买卖双方分别和中介签订的居间合同中,一般都有诚意金转定金的约定。中介在收受买方的诚意金后,如果与卖方就房价问题达成一致,中介会要求上家收受诚意金,而这时,根据约定,一旦上家签收,则诚意金就会转变成定金。通过这样的方式,起到约束买卖双方的作用,促成双方交易,因此在签订居间合同时一定要注意诚意金在什么情况下转化成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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