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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认购书中的陷阱条款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0:45:09

  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应该体现平等自愿的原则,但很多购房人的体会是:一旦签了认购书,往往不得不接受一些不公平的条款。导致这种情况出现的,往往是认购书中的这样一个条款:“如认购方在规定期限内不与开发商签订合同,则开发商所收定金不予退还。”实际上,这是一个陷阱。比较公平的做法应该这样规定:“如果因为双方对条款的分歧而无法签订合同,则卖方必须退还定金。”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开发商往往在认购书中设置了一些“合法”的陷阱,损害了买受人的合法权益,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 开发商在给买受人提供的认购协议书中,一般对预售商品房描述不清,没有将对买受人的重要承诺写入该协议,只是一个简单的楼号,为将来买卖合同的成功签订增加了困难,给买受人套上了一个不平等的枷锁,也为开发商逃避责任留下了伏笔。

  第二, 在认购协议中,开发商往往注明了买受人对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均已“阅悉”。这显然是开发商玩的文字游戏,对买受人是不公平的,同时违反了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商品房买卖合同适用国家指定的文本合同,交易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写入商定内容。既然商品房买卖合同尚不存在,其内容自然无从谈起,又哪里来的“均已阅悉”呢?明眼人一看便知,这是开发商为维护自己的利益而不顾消费者的合法权利,甚至以此要挟消费者,进行强买强卖。

  第三, 在认购协议书中开发商往往还会规定,因购房者原因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定金不予退还。但开发商提供的认购协议书中一般都未规定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买卖合同不能签订所应承担的责任,也未规定哪些情况导致买卖合同不能签订是属于买房人的责任,哪些情况属于开发商的责任。违反了交易的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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