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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赔偿问题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0:44:15

  网友咨询:我弟买了一套商品房,已经签了合同还没交付房子也没用办理房产证,可是没过几天房产商就跟我弟弟说已经把那套房子卖给另外一个客户了,并且已经办理了房产证。我弟让房产商赔偿损失,可是在赔偿数额上发生了很大的分歧。请问像这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要怎样解决?

  找法网律师解答:

  对于你弟弟的这种情况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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