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云翼房产网 >> 房产问答 >> 商品房纠纷 >> 买卖商品房 >> 正文

通过不还贷款而实现退房是否可行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0:43:28

通过不还贷款而实现退房是否可行
问:我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支付首付款后,剩余部分向银行贷款。房子已经交付,我想退房但找不到理由,如果故意不向银行还款,将房子抵给银行和开发商,他们扣除费用后将余额给我,这样可行吗?
答:这不是退房,而是银行行使抵押权的法律后果,不是解决问题的理想方式!
买受人与银行订立了抵押贷款合同,银行发放贷款,用于买受人支付房款,之后买受人向银行分期偿还贷款;为担保买受人履行还贷义务,其需要将房屋抵押于银行。贷款合同与抵押合同中,银行为债权人和抵押权人,买受人为债务人和抵押人,商品房为抵押财产。根据《物权法》第170条、173条、179条、195条、198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与债务人协议就抵押财产进行折价、拍卖或者变卖,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协议不成的,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的担保范围通常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买受人不履行还贷义务属于违约行为,银行有权拍卖、变卖抵押财产,以其价款优先清偿债务。届时,买受人不仅需要清偿未还贷款、支付利息、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而且还要承担银行实现债权与抵押权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用,这些款项均在抵押财产的担保范围之列。显而易见,以此方式实现“退房”,买受人还要承担还贷款之外的高额费用。
转让商品房属于解决问题的理想方式,不仅可以收回首付款和已还贷款本息,而且可以享受商品房的增值利益。需要注意,根据《物权法》第191条,抵押期间转让抵押财产,必须征得抵押权人同意,且转让所得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向公证机关提存。(文邢万兵)

云翼房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