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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中适用双倍赔偿规则的情况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0:41:52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和第9条,《合同法》第113条第2款,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在商品房纠纷中,以下五种情况适用双倍赔偿规则:
1. 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2. 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3. 订立合同时,出卖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4. 订立合同时,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5. 订立合同时,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因为这五种情形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时,买受人除可请求出卖人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还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若误差比超过3%,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的,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给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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