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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公司为促成房屋买卖编造客户信息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0:40:18

  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东升人民法庭审结了一起中介公司在履约过程中因未严格遵守相关政策、填报客户信息不实而引起的案件。

  王女士诉称,她与刘先生经某中介公司的居间服务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是,她发现中介公司向建设委员会提交了多份内容不实的购房资格核验信息,将她的婚姻情况写为“丧偶”或“离异”。她认为,中介公司冒用她的姓名、诅咒她的爱人、侵犯隐私权等行为构成侵权,故要求中介公司赔礼道歉。

  中介公司辩称,居间服务合同中约定买卖双方授权他公司办理网上签约手续,而购房资格核验是网上签约的必要程序,其提请购房资格核验不构成对王女士姓名权的侵害。

  法院审理查明,中介公司在履行居间服务过程中,向建委提交了2份买房人王女士的购房资格核验申请,将王女士的婚姻状况分别写为“丧偶”和“离异”。4 天后,建委网站上显示上述核验申请的结果均为“初步核验通过”。登录建委网站首页,选择“查询中心”项下“房屋管理类”中的“购房资格核验结果查询”,输入申请号、申请人姓名、证件号码后可查询相应购房资格核验结果。王女士在发现上述内容不实的购房资格核验信息后向建委提出异议,建委将相关核验信息从网站上撤除。

  法院审理认为,中介公司提交的涉诉购房资格核验信息的内容与王女士的实际情况不符,应就信息不实负有过错。由于《居间服务合同》中约定房屋买卖双方授权中介公司办理网上签约手续,而中介公司填报购房资格核验信息是其办理网上签约的必要程序,中介公司使用王女士的姓名提交购房资格核验信息具有合同依据,不构成对其姓名权的侵犯。涉诉购房资格核验结果需要提供姓名、申请编号、身份证号才能查询,具有一定的特定指向,并非向社会公众发布,不会造成王女士的社会评价降低、隐私被公开的后果。但鉴于个人婚姻情况等属于个人基本信息,构成人格权的基本要素,故中介公司的上述不实信息一定程度上侵害了王女士的一般人格权,并给王女士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和困扰,中介公司应就此向王女士致歉。最后,法院判令中介公司向王女士出具书面致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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