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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鉴定排除父子关系的离婚案件处理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34:43

网甄律师点评:

经亲子鉴定排除父子关系的离婚案例并不多。此案例可做以后类似案例的重要参考。
本案中,法院支持了男方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主张,并判决女方返还孩子抚育费,撤消对孩子房产的赠于。但以上判决,除撤消赠于外,其它尚欠缺明确的法律依据。虽然该判决在情理上完全能够站的住脚。
婚姻法有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其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以上规定并没有包含本案中的情况。
另外,非亲生父子女法律上形成什么关系?是否可以比照养父/继父与养子女/继子女的关系?都有可深究之处。
不管如何,本案判决作为类似纠纷案件的重要参考价值不容质疑。

案例
亲子鉴定非父子,父索回赠送房屋

童先生与7岁儿子经亲子鉴定排除了父子关系,遂起诉法院要求与妻子离婚,并要求撤销购买房屋中儿子的份额。日前,杨浦法院经审理,判决童先生与妻子离婚,所购房屋归童先生。

1999年4月,童先生与小梅登记结婚,次年1月,小梅产下一子,一家人十分高兴。2002年,童先生与小梅购买了房屋,还把儿子也作为权利人登记在产权证上。但好景不长,小梅后常以加班为由晚归,童先生发现她是与其他异性交往,俩人起了矛盾。2006年初,小梅执意与童先生分居,这让童先生对儿子身世产生怀疑。果不其然,经过亲子鉴定,排除了童先生与儿子的父子关系。童先生与妻子矛盾大爆发,他便起诉法院要求离婚并要小梅赔偿精神损失。审理中,小梅对于亲子鉴定的结论不表异议,但称不知孩子非童先生所育,不同意赔偿精神损失,也不同意退还童先生孩子的抚育费。房屋是夫妻双方共同赠予孩子三分之一产权,童先生单独要求撤销,不应支持,要求房屋全部产权归己所有,并带孩子居住,可支付童先生三分之一折价款。

杨浦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梅在与童先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下孩子,现孩子与童先生无父子关系,小梅对此无合理解释,亦未向童先生告白取得谅解,使童先生感情受重创,小梅对此有过错。故准予双方离婚,小梅赔偿童先生精神损害抚慰金35000元及返还孩子的抚育费44000元。至于房屋,童先生基于孩子是亲生儿子的前提才将三分之一产权份额赠予他,现经鉴定儿子非其所育,故其要求撤销赠予,法院认为属于童先生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符合法律规定,可以撤销。因此判决房屋归童先生所有,小梅带孩子另觅住房,其支付小梅相应的折价款。

(以上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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