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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生父母将怀孕女儿赶出家 女儿争房子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45:41

  买房后与父母同住,未料却有矛盾产生。亲生父母将怀孕的女儿和女婿赶出家门。为了讨要房子,女儿将亲生父母告上法庭,最后获得胜诉。

  小梅(化名)买房后接父母来一起住,不料与父母矛盾激化后,她和丈夫、孩子竟被父母赶出家门,只能在外租房。无奈之下小梅将亲生父母告上法庭讨房,而她的父母却称他们交了首付款,是真正的房主。昨天(4月12日)记者获悉,房山法院判决房子归小梅所有。

  据小梅说,2003年12月,她在房山区购买了一套住房。考虑到父母远在东北,生活寂寞且无人照顾,她将父母从东北老家接到自己家中一起住。 2008年6月中旬,她和父母因琐事产生矛盾后,父母不惜把当时怀有6个月身孕的她和丈夫从家里赶出,并私自换掉家门上的锁,她和丈夫只能在外租房。小梅称,目前她仍处于哺乳期,在居无定所的条件下,她和孩子的身体健康受到了很大影响,因此起诉要求父母归还房子。

  “我们才是真正的房主!”小梅的父母否认女儿的说法。小梅的父母称,签订购房合同时,小梅正在高校念书,并没有支付能力,当时是老两口以小梅的名义购房,老两口出资10万元作为首付款。

  法院调查查明,2003年12月,小梅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以近22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位于房山窦店镇的一套住房,并分两次交付了首付款 89490元。2009年10月,房产公司在收到剩余的13万余元房款后,向小梅出具了发票。其间小梅办理了交纳公共维修基金等相关手续,且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是小梅。

  法院认定,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小梅针对争议房屋的归属,提交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票和房屋所有权证加以证明,她的父母虽持有异议,但却不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是他们购买的房子,因此判决确认该房屋属于小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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