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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明码标价能让购房者宽心吗?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5:36:47

  发改委22日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明文规定从5月1日起商品房销售实行一套一标价,并明确公示代收代办收费和物业服务收费,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收任何未标明的费用。商品房销售价格明码标价对外后,可以自行降价,打折销售,但涨价必须重新申报备案(详见今日本报A2版)。

  实际上,房地产市场的明码标价完全是旧事重提。从此次商品房明码标价新政来看,出台很多令人眼前一亮的公共政策。比如,对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并且不得在标价之外再加收任何费用,这不仅是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一种尊重,也能确保房地产市场交易的公平与公正。

  然而,尽管商品房明码标价新政有不少新举措、好点子,但笔者觉得,指望国家这一公共政策出台,公众对高房价还是难以宽心,房价也无法回归到合理价位。原因是,早在去年4月,住建部就曾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预售方案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但执行情况难尽如人意;此次新出台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仍存在着致命的弱点和缺陷,从而影响商品房明码标价的步入正轨。

  一方面,要想保证商品房明码标价的民主化和公开化,不能缺少监督。现实的问题是,专家、学者、公众以及媒体,如何监督商品房明码标价的各个环节?主管部门如何保证商品房的明码标价不含有任何水分?这一连串的问题,关键在于落实。出乎意料的是,在这些我们最关心的问题上,商品房明码标价新政并没有给出明确规定。

  进一步说,监督要保障效果,其核心还在于赋予监督者一定的权力。但是,专家、学者、公众以及媒体到底拥有多大的监督权?在哪个环节上和多大范畴内对明码标价进行监督?在这个问题上,国家发改委出台这项公共政策只字未提。

  与此同时,处罚问题不仅模糊,而且也很软弱。新规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商品房经营者不按照本规定明码标价和公示收费,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倘若依据上述规定处罚,最高处罚才5000元。根据新修订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经营者恶意囤积以及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最高可罚50万元,串通操纵市场价格可罚100万元,这能让已攫取巨额利润的房地产商低下头来吗?

  总而言之,在这系列“硬伤”问题没有给出明确答案之前,任何一名购房者对商品房明码标价新政难以认同,更是放心不下。(河北 吴睿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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