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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340万 真把房主吓够呛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51:01

  我没额外收钱,为啥要赔?(设计对白)

  他把一处门市楼房租给几个外国人做生意,对方投资300多万元进行装修,当装修进入尾声时,其中一个外国人退出不干了,他只好与另外两名投资者签订租赁协议,以方便他们继续经营。但他没想,他也因此成为被告,并被索赔340万。经过两次判决,一次裁定,昨日记者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目前此案已经终审宣判。

  起因

  投资装修后房子被转租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很多外国人来到沈阳投资。2004年,金成从国外到沈阳投资做餐饮洗浴生意,并租下了沈阳人赵野的一处门市房。2004年9月12日,金成、赵野签订租房合同,约定赵野将其2600平方米房屋租赁给金成,租赁期为7年。协议签订后,金成开始着手装修,截至2005年3月,金成已投资340万元。金成介绍,当装修已进入尾声时,赵野于2005年4月25日将租赁房屋及装修固定资产占为已有,并将已租赁给金成房屋中的1915.7平方米房屋又另行租赁给李宇(与金成同国籍),致使李宇以“合法”的理由占据租赁房屋,并设立与金成所办相同性质的企业。

  金成认为,赵野“一女二嫁”,致使他蒙受巨大损失。所以他起诉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解除与赵野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赵野赔偿投资损失人民币340万元。

  房主

  转租他人我没额外收钱

  赵野突然成为被告,340万的巨额赔偿也让他吓坏了,他说:这房子还是租给他们一伙的人,我也没有额外收取任何费用啊,我怎么就成被告了呢?赵野说,当初租我门市房签订租赁合同的不止金成一人,还有金成的合伙人李宇等共计三人。装修后期,金成与公司失去联系,下落不明,可房子已经装修完毕,为避免投资损失增加,我才答应与金成的合伙人李宇等签订租房协议,以方便他们继续经营,但依然履行的是与金成所签订的那份租赁合同,我没有额外再收取房租。

  法院审理此案一审判决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并追加李宇为第三人。此案在第二次开庭审理中,第三人李宇称:起诉赵野另行出租房屋给他人,既无事实证据,更无法律依据。

  李宇说:我与金成是合伙关系,租赁赵野的房屋经营洗浴不是金成一个人行为,是我与金成合作租赁的,2004年9月12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有我在中国的代理人的签字;再说投入装修的资金绝大部分都是由我和另外一合伙人出资,金成起诉没有事实依据,请法院驳回金成的诉讼请求。

  判决

  企业内部纠纷房主无责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金成承租赵野房屋目的是与第三人李宇等人共同投资开办洗浴公司。三人分别出资合伙投资,但后来合伙企业内部发生争议,金成将企业公章等相关材料带走失去联系,房屋出租方赵野与合伙人李宇签订协议书、房屋租赁合同,是为了避免扩大损失重新办理营业证照之用,并不影响金成继续使用房屋。

  第二份租房协议写的很明白:“该房屋租赁合同只做乙方注册登记、办理营业执照使用,不作为该房屋已转租给乙方的证明性文件”,“仍实际履行甲方于2004年9月12日与乙方合伙人金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的全部协议条款”,“在金成未出现时,乙方享有并履行2004年9月12日房屋租赁合同中作为乙方的执行主体”。

  不能因赵野与李宇签订了该协议而认定赵野违约,将同一租赁物另行出租他人。金成要钱应以其他合伙人为被告主体,主张返还其合伙投入资本。

  据此判决:驳回金成的诉讼请求。金成不服该判决,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此案经过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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