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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忘年交”为福利房而引发的诉讼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42:55
多年的邻居成了忘年交
李蓉是北京市一中学的女教师,在门头沟区教委分的平房里一住十几年,韩刚夫妻是20世纪90年代初期毕业的学生分配到门头沟区工作,刚搬到平房,与李蓉成了邻居。
韩刚夫妻平日里很有礼貌,正当壮年的韩刚有一身的力气,经常帮助大家干些力所能及的体力活儿。李蓉已是五十岁的老教师了,看着年轻人的热情与善良,打心眼儿里喜欢,由于身边没有儿女,她就把这小两口当作自己的孩子一样关心照顾,时不时做点新鲜饭菜叫他俩过来一起吃,远离父母在京工作的韩刚夫妇对李老师的关照感动不已,一有空就到李蓉家中坐着聊天,帮着干这干那。时间一长,两家人处得关系非常融洽,成了名副其实的“忘年交”。李蓉丈夫身体一直不太好,就靠她一个人挣的工资养家,年满55周岁这年,李蓉退休在家照顾老伴,那点儿退休金除了过日子就是给老伴看病,基本上没有太多节余。而韩刚夫妻俩正是年青气盛、大展鸿途的年龄,在单位工作积极努力、头脑灵活,很快展露了头角,两人的工资加奖金足以使小两口生活得很安逸。看着自己的老邻居李老师一家的状况,小韩经常不露声色的从经济上帮助老朋友,李蓉对小伙子更加信任与喜爱。
一套福利房 惹出矛盾来
1994年,区教委集资为教职工建住宅楼,通知李蓉交纳集资款4万元,就可以分配到一套楼房。这对于住了二十年平房的李蓉一家来说无疑是个好消息,然而好消息带给李老师更多的却是愁容。多年来,为了给老伴治病,家里的钱花得所剩无几,不要说4万元钱,就是1万元,对她而言也不是个小数目啊!李蓉连着几天都闷闷不乐,她也知道这是个福利分房的政策,学校能想着她这位退休教师很不容易了,如果失去这次机会,可能再也没有这 样的福利给她了,可这4万元钱到哪去弄呢?找亲戚借?家里的几位亲戚生活的境状比她强不了多少,她实在不忍心张这个口。
每天晚饭后,韩刚夫妻都在院外乘凉,这几天总也没见到李老师,小韩不放心,来到李蓉家看看是不是家里出了什么事儿。一敲门,李老师开门见是小韩,就强颜欢笑地让他进门,可小韩是个机灵的小伙子,一眼就看出李老师有不开心的事儿,心直口快的他就追着问缘由,李老师觉得他也不是外人,就把这些天压在心底的话一苦脑儿的倒了出来。韩刚一听,就觉得是个好事,年轻人脑子快,马上就意识到对自己来说这也是个难遇的机会。于是,他对李老师说:“李老师,这是个好机会啊,可不能错过。您已经退休了,可能就有这么一次分福利房的机会了,错过机会,您后悔都来不及啊。”“我明白,可真是拿不出那么多钱啊。”李蓉无奈的说。“您看,这样好不好,我现在能凑出这钱来,先把钱交上,抓住这个机会;正好我们家也多了个小家伙,这一间平房住着实在打挤,我出这4万元交集资款,教委建成住宅楼后分配给您的房屋由我使用。这样既解决了您的问题,也帮了我一个忙,您看行吗?”李蓉跟老伴商量了一下,觉得这样也好,总比把机会浪费了要好。于是李蓉跟韩刚便达成了这样的口头协议。
1997年10月,住宅楼建成并交付使用,韩刚一家高高兴兴地装修了房屋并一直居住使用。1998年10月李蓉通过学校取得了房产部门办理的该房屋所有权证。后来,李蓉住的平房年久失修,出现了很多问题,夏天漏雨、冬天灌风,老俩也想改善一下住房条件,从2003年底,李蓉就一直找韩刚商量,想把原来教委分的那套房的使用权收回来,给自己的晚年找个舒服点的生活空间。可是,韩刚总觉得委曲“这房款是我凑钱交上的,谁买的归谁呀,使用权原本就应该是我的,怎么住了这么多年,反倒成了别人的房?”他不同意李蓉的要求。一下子,多年的“忘年交”没了情谊,这个矛盾僵持了半年的时间。
朋友上法庭 诉讼争房产
200 4年7月,李蓉以该房屋归她所有,多次要求韩刚腾退被拒绝为由,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腾退房屋。在审理中原告主张房产证上载明自己是房产的所有人,拥有房屋所有权,而且该房屋是原告单位的福利分房,并且多年来该房屋的取暖费一直由原告单位向供暖公司统一交纳,因此房屋是她的财产,她应该享有房屋使用权;而被告当初给付的4万元应认定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不影响其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
被告辩称,当初给付原告4万元钱根本不属于民间借贷关系,而是因为当时两家关系好,原告同意被告借原告单位福利分房的机会,用此款购买了原告的购房权,因此购买来的房屋应该属于被告所有,房产证上记载的房主为原告的事实是由于原告违反当初约定没有履行过户手续造成的,被告多年来一直占有、使用该房屋,实际表明原告承认被告对该房屋的所有权,至于供暖费,是因为教委统一交纳,所以自己无法直接上交给供暖公司,但是他每年都按照取暖费实际数额给了原告,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一时间,双方争执不下。
在庭审时,双方都向法庭提供了用以证明自己主张的各种证据。法庭经过庭审、质证,认定房产证上关于房屋所有人为李蓉的记载是真实的,房屋不动产所有权的归属,应当依据公示与公信原则,以登记为准。原告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证明其依法对该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因此李蓉请求被告腾退房屋属于合法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依法判令韩刚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腾退该房屋,交付给李蓉使用。
至于韩刚买房支出4万元钱的情况,属于另一项法律关系,在本案中未作处理,韩刚为维护自己的财产权益,可以就此项事由另行向法院起诉。


李老师用诉讼的方法维护了自己的合法财产权益,在维权的道路上,她是个胜利者,但她却永远的失去了那个曾经让自己信任爱护有嘉的“忘年交”的朋友。
案件背后的问题与法官提示
住房改革前,社会上曾大量存在着私下转让“福利房购买权”的情况,而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时候,又一般是分房单位统一申请办理,因此就会出现占有使用房屋的 人和房产证上的房屋所有权人不一致的情况,因而产生大量争夺房屋所有权产生的纠纷。本案中,尽管被告主张当初交付给原告4万元是用于购买“房屋购买权”,但福利分房的实际购买人是有身份限制的,易言之,这种“购买权”是不允许买卖的。况且原告提供的房产证上写明房屋所有权属于原告,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其他法律规定,房屋的所有权现状及其变动,以房屋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为准,并不以实际占有使用为准,这在法律上具有绝对对抗他人的效力,因此法院判决被告败诉。至于房产体制改革后,当房屋所有人已经办理了房产证而拥有了完整的房屋所有权后,在市场上的正当交易行为则受到法律的保护。
因此,法官提示老百姓:现在福利分房的时代已成为过去时,但是社会上又出现了大量新类型的转让“经济适用房购买权”、“回迁房购买权”的民间交易行为,当事人应该树立房屋产权以登记为准的意识,进行充分咨询了解,多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后再进行交易行为,尽量减少交易风险,避免遭受损失。
来源:中国法院网
云翼房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