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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子贷款都归儿子 补偿儿媳还贷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9:2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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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新闻晚报》报道,从去年11月高挂网上征求各方意见,到今天起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一直备受关注,引发多方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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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发布(全文)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解读

  该司法解释涵盖了房子、孩子、票子、“小三”等若干婚姻新问题的处理。重点对结婚登记瑕疵的救济手段,亲子关系诉讼拒绝亲子鉴定后果,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不动产的认定、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买房的处理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也有人笑言,新的司法解释让《婚姻法》变成了“婚姻财产法”,让结婚证变成了一纸空文,让“小三”鸡飞蛋打。对此,上海沪家律师事务所贾明军律师对几个争议性比较大的条款进行了一一解读。

  疑问1

  新司法解释何时实施

  答:最高人民法院昨天上午10时发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共19条。今天起正式实施,包括结婚、离婚在内的所有与婚姻有关的法律问题,均参照新的司法解释进行认定。

  疑问2

  给儿子买的房儿媳没份

  答:随着房子在老百姓生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与房子有关的财产纠纷也越来越多。目前很多年轻人的收入与房价不成正比,做父母的往往会帮着子女买房子。其中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父母全款付清的,一种是父母帮忙先付首付,由子女按揭贷款的。

  对于第一种情况,司解三第八条做出了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而对于第二种情况,司解三第十一条对这一问题也首次做了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应考虑配偶一方参与还贷的实际情况,对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

  疑问3

  不知情做了“小三”受保护吗

  答:虽然“小三”存在的因素是多种多样的,但在现实生活中,“小三”的存在确实侵犯到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的基本制度。

  司解三第三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虽然本条规定不能从根本上消灭“小三”的存在,但对于那些以获取金钱为目的而成为合法婚姻侵犯者的“小三”,确实可以起到威摄作用,一方面,可以让“小三”了解自己什么也得不到,自觉退出;另一方面,赋予受“小三”侵害的婚姻一方,取回属于自己的财产权利。

  疑问4

  老公欠钱老婆是否一起还

  答:婚后,一方举债,是否需要夫妻双方一起承担呢?司解三第十八条明确离婚时,夫妻一方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的,举债一方应证明所负债务基于夫妻合意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

  如果丈夫不能拿出相应的证据,则妻子可以不予理会这些债务。

  第十七条也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离婚时借款的一方可按照协议给予另一方实际借款数额的一半。也就是说,丈夫也可以向妻子借钱,不过所有的债务如果遇到离婚,都是要算清楚的。

  疑问5

  老婆拒鉴定,怎么认定亲子

  答:近年来,随着性观念的开放,夫妻之间的信任度下降,亲子鉴定大热。夫妻间的不信任,让孩子成了双方战争的武器。

  根据司解三第三条规定,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育的子女,如果夫妻中的一方,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提供了必要的证据,但对方却拒绝做亲子鉴定,又拿不出相反证据的,法院可以推定确认提出请求的一方与孩子不存在亲子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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