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云翼房产网 >> 房产问答 >> 房屋买卖 >> 离婚房产 >> 正文

婚前单方按揭婚后取得产权的房屋算不算个人财产?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9:28:30

婚房 

  找法网网友咨询:

  婚前交纳首付,并已交3年按揭款买下的房产在婚后的产权是属婚前财产还是夫妻共有财产?

  上海浦东新区梁志强律师回复:

  产权肯定是以产权证上的名字为准了,如果是你则是你个人的财产,不过你们婚后所还的贷款要算夫妻共同财产了。

  广东佛山史雪松律师回复:

  婚前支付的部分要看是谁支付,如果是你个人财产支付,房产的该部分权益属于个人财产,婚后支付的部分没有特殊约定都属于共同财产。

  上海长宁区马建荣律师回复:

  该房应为你的个人财产。

  理由: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系争房屋系男方婚前签订购房合同且支付房款后购得,至于婚后是否存在共同还款行为、产权证是否系婚后得到对房屋的产权归属没有影响。婚后存在共同还款行为的,属于只是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个人财产的情况,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不能认定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离婚时取得房产证的一方有义务对对方进行适当合理的补偿。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六条: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婚后夫妻共同清偿贷款,在离婚诉讼中如何处理?的答复,以供参考: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同样,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对于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于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若配偶方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数额比例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的,也应一并考虑,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而不宜各半分割。

云翼房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