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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申请资格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9:35:30

  1、2006年深圳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请问深圳福利房\\安居房申请资格及所需材料清单.谢谢!

  答复内容 我市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主要有:夫妇双方有深圳特区户籍、无房、申请人缴纳了社会保险、有计划生育证、家庭年收入6万元以下。如果申请人为财政拨款编制人员,可分别向市或区主管部门申请机关事业单位安居房。

  申请所需材料清单会在每次申请表中详细列明,一般为夫妇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社会保险证、计划生育证、留学生证等。

  2、2007年深圳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经济适用住房的保障对象为家庭年收入在申请前连续两年均低于市住房保障机构公布的相应的低收入线标准,在本市不拥有任何形式的住房或住宅建设用地并符合市住房保障机构规定的其它申请条件的户籍居民家庭,过去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引用自: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2008-01-17公布)

  深府〔2007〕262号

  3、2008年深圳保障性住房的政策

  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租售通告

  日期: 2008-12-25

  本地宝注:以下为节选。

  为妥善解决符合2007年购租保障性住房条件但未选房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深府〔2007〕262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房屋委员会决定,我市将于2008年12月起组织开展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租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租售对象

  (一)本次保障性住房租售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者:

  1.2008年2月22日(含此日)前已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购租保障性住房申请;

  2.经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终审合格;

  3.尚未购租保障性住房。

  (二)下列对象不纳入本次保障性住房的租售范围:

  1.已签订《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但最终放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

  2.已签订《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但最终放弃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

  3.因弄虚作假等原因被举报或投诉,经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调查属实,已被取消购租资格的家庭;

  4.自终审结束后至本次保障性住房选房前,因户籍、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2007年度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

  (三)本次保障性住房租售不受理新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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