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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适房申请资格受侵害如何救济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9:32:24

  6人的户籍在一套公房内,申请经适房时其中1人却因一份伪造的“不参加申请承诺书”而未取得申请资格……因经适房有购买主体资格受限、产权受限等特点,导致审判实践中出现了侵害经适房申请资格、不服经适房申请资格认定等纠纷,不少问题目前无具体规则可参考。专家建议,经适房申请过程可向所有同住人公示,对一些疑难问题可由相关部门统一规定。

  取得经适房后对原公房有否居住权?

  【案例】瑞金二路某公房内有户籍人口5人,房屋使用面积为28平方米。2013年,户籍人口中的3人以“房屋狭小”为由申请经适房,并于同年8月取得房屋,但3人并未实际搬离,而是同时在公房和经适房中居住。这引起另2人的不满,认为3人拒不迁离的行为导致房屋居住困难的情况未得到改善,违背了经适房政策精神,请求法院判令3人迁出房屋。

  【分析】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地产权利人仅拥有有限产权,与政府为共同产权人。政府让渡了占有和使用的权益,但有制定一定规则的权益,比如不能转租或私自转让等。同时,在产权人内部也有共有关系,这造成了和经适房相关的民事关系的错综复杂。

  公房同住人资格认定中的“他处有房”是否包含经适房?上述案例中,已经取得经适房的3人对原公房是否享有居住权、是否丧失同住人资格?在日前黄浦法院举行的经适房相关疑难法律问题研讨会上,法院民四庭庭长黄利民认为目前尚无具体规则可供法院参考。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陈福民认为,在目前没有法律规范的情况下,最好相关部门能对有关问题做出统一规定。

  申请资格受侵害如何救济?

  【案例】 李某之母与杨某系姐妹。李某为了结婚,于今年3月向有关部门申请经适房。然而,由于杨某在李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用李某母亲的证券账户炒股,使李某家庭财产超出了申请经适房的标准,导致李某无法申请经适房。而且,李某家庭因此被记入不诚信档案,5年内再次申请各类保障住房的资格被取消,婚事也告吹。因此,李某对杨某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

  在另一案例中,陈某的哥哥是本市山阴路某公房的承租人,该房屋内共有6人的户籍。2011年,陈某发现除她之外的5人已经相关部门审核确认符合本市经适房购买条件,一查才知,在当年8月,另外5人提交的申请经适房材料中有一份她 “不参加申请”的承诺书,签名系伪造。之后,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经适房批准证明。

  【分析】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金可可认为,由于第三人的原因导致经适房申请资格丧失,如果申请人因此无房可住,政府部门可在房屋租金上考虑给予适当补贴。另外,如何量化申请资格丧失所导致的损失,法院在处理上应该慎重。同时他建议,申请经适房时,相关部门可将所有同住人都通知到场进行公示,如此可避免日后发生争议,保障经适房申请人的利益,也便于法院处理相关案件。

  上海市高院民一庭庭长吴薇建议,为避免经适房申请资格纠纷,在经适房的申请中可以提倡申请人事先内部协商,对相关人员的权益做出约定。

  离婚后未得房一方能否再申请?

  【案例】 在一起离婚案件中,婚姻中夫妻共同购买经适房一套,现要求分割该套经适房。双方均要求分得该套住房,或者一方得房、另一方有再申请购买经适房的资格。

  【分析】 经适房有“5年内不得交易”的规定,这个规定在遇到离婚夫妻分割财产时是否适用?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法规处处长江丹认为,即便是离婚也不影响这条规定的实施。“夫妻离婚是个人原因所导致,不能因为个人原因而破坏禁止交易的限制,同理也不能因个人原因而取得再次申请经济适用房的资格。”

  陈福民建议,离婚双方可进行约定,一方继续住在经适房里,同时贴补另一方在外租房的费用,等到5年期满后再出售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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