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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谁来承担公房的维修养护责任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9:20:32

  除房屋租赁合同另有约定外,公有房屋维修养护责任由出租人承担。

  出租人应当每3~5年进行一次房屋完好状况检查;对房屋的结构、水落管、外墙粉刷、避雷装置以及走廊、扶梯间外门窗每年检查一次;电梯、水泵(产权属于自来水公司的除外)应定期保养;下水管道、污水管道应巡回疏通;屋顶水箱每年检修清洗两次。

  公有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自然损坏的,由出租人按规定的修理负责修复。承租人发现房屋自然损坏的,应及时报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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