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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按揭贷款的有关规定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2:51:20

  住房按揭贷款的贷款规定

  1、贷款用途:

  用于支持个人在中国大陆境内城镇购买、大修住房,目前其主要产品是抵押加阶段性保证个人住房贷款,即通常所称"个人住房按揭贷款"。

  2、贷款对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大陆有居留权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港澳台自然人,在中国大陆境内有居留权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外国人。

  3、贷款条件:

  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有合法的身份;

  (2)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大修住房的合同、协议以及贷款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4)有所购(大修)住房全部价款20%以上的自筹资金,并保证用于支付所购(大修)住房的首付款;

  (5)有贷款行认可的资产进行抵押或质押,或(和)有足够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作为保证人;

  (6)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4、贷款额度:

  最高为所购(大修)住房全部价款或评估价值(以低者为准)的80%;

  5、贷款期限:

  一般最长不超过30年。

  6、贷款利率:

  贷款期限为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年利率为4.77%;贷款期限为5年以上的,贷款年利率为5.04%(按各地政府实际情况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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