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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哪些财产不得抵押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0:09:54

主要是以下几种财产: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假若土地上有其他建筑物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则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担保法》第36条规定:“ 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但是,当事人以农作物和与其尚未分离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的抵押无效。

(1)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也可抵押;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3)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比如家庭共有房屋等要抵押则须经过所有共有人的同意方可抵押

(4)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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