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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房产增值部分咋分割?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18:28:53

  婚前男方付首付,婚后夫妻共同还贷,这已成为“80后房奴夫妻”的一个真实写照。然而,一旦离婚在处理房产时,夫妻双方往往争议不断,特别是房产增值那部分如何分割?无疑成为司法界一道难题。几天前,城区居民李某向沧浪区法律援助中心诉说,他们夫妻离婚时也遇到房产分割的难题,希望房博士帮助拿个主意。

  结婚:男方付首付购婚房

  李某和其丈夫王某于2007年11月认识,相处后确立恋爱关系,在2008年“5.1”期间双方家长见面商谈婚事,李某父母提出先买房后结婚。

  王某表示财力有限,提议先付三成购房款,剩余部分办理按揭贷款婚后逐步偿还,李某父母表示同意。当年6月中旬,王某和父母支付了约20万元的首付,以单价6600元每平米的价格在苏州城南某小区买下一套面积约100平米的三居室新房,剩余70%房款由王某办理了公积金和商业组合贷款。王某办房产证时,只登记了自己的名字。7月末王某和李某登记结婚,并在当年国庆节正式举行了婚礼。

  2009年春节后,苏州房地产价格随着经济形势的好转和宏观政策的调整,开始快速爬升,与此同时李某和王某的婚姻却开始出现裂痕,裂痕最终大到不可弥补。今年7月,李某和王某开始分居,到了12月眼看婚姻无法挽回,两人便决定协议离婚。

  离婚:女方要一半增值收益

  双方争论的焦点来自于对房产的分割,李某同意房产归王某所有,但提出婚后自己的工资大部分都贴补了家用,夫妻共同偿还银行贷款约4万元,应该将还贷额的一半返还给自己。另外自登记结婚以来房价大涨,现在房屋市场价已近90万,上涨了24万,因此要求分割升值部分的一半12万元。

  对于这两个要求,王某断然拒绝,认为首付20万是由自己和父母付的,每月的贷款都是由自己的工资和公积金来还,在贴补家用方面自己拿出来的也并不比李某少,另外房产证上只有自己的名字,房子是自己个人婚前财产,增值部分理应也属于自己。现在李某提出来要分一杯羹,实在是无理取闹。

  房博士:女方要求合理

  房博士认为,对于婚后还贷部分,虽然王某提出贷款都是由他的工资和公积金来还的,但是婚姻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工资、奖金归夫妻共同所有,即王某的收入本身在婚后就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王某个人还贷也应视为夫妻共同还贷,李某要求王某补偿一半还款额是合理的。

  房博士指出,对于房产增值部分,由于目前法律没有明文规定,造成该问题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均存在较大争议,各地法院的判决也颇为不同,因此只能提出个人建议供参考。

  整个房产增值部分要划分为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两个部分。在婚姻当事人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婚前一方用个人财产购置房屋的房款部分属于个人婚前财产,这部分房款应享受的房产增值收益也应归个人所有;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还贷部分收益的房产增值数额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某和王某可以先计算出夫妻共同还贷额占房屋已支出总额的比例,再乘以房价升值数额,从而计算出婚姻存续期间的房产升值数额,李某可分得此数额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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