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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证迟来一年 咋还不给违约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18:30:17

  按照合同约定,2012年年底就应该拿到房屋产权证,可不知为何,直到今年3月份才拿到。对于这迟来一年多的房屋房产证,长春市民赵女士很气愤,开发商违约了不说,理应赔偿的3000多元违约金也难要回。

  市民:产权证推迟一年多还不给违约金

  长春市民赵女士在朝阳区开运街附近的世纪馨园小区买了一套96.59平方米的房子,2011年交工,按照合同约定,理应在2012年年底办理房屋产权证,可直到今年3月才拿到。赵女士说,此前她曾找到开发商询问此事,对方称还没办下来。如今,对于推迟了一年多的房屋违约金,开发商一再推脱,就是不给。

  昨日,在赵女士提供的一份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中,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中写道,“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3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2项处理。”其中第2项内容是,“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0.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也就是说,推迟一年多的产权证应该有3000多元的违约金。

  开发商:合同内容已兑现 不涉及违约

  连日来,因为开发商违约却不兑现合同,赵女士十分苦恼。记者随后也联系上了赵女士所购房开发商——长春市新开运开发有限公司,刘经理解释称,赵女士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并将房产证、抵押证委托给代理公司办理,而合同中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公司早已在2012年8月就将商品房登记证明办理下来,剩下的有关需要按照正常流程,待赵女士将其一系列手续办理完毕后,方能拿到房产证,所以说,合同中的约定,他们已经兑现了,不涉及违约一事。

  律师:违约金支付应依托合同办事

  针对购房合同中“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的条款,吉林阳光博舟律师事务所孙浩岩律师分析说,产权登记即为办理房屋所有权,也就是办理产权证的约定,双方当事人在双方意愿的情况下签订了合同书就应该按照合同条约办事,遵守合同约定,按照规定日期为业主发放产权证。

  赵女士遇到的情况,双方就违约金一事发生了分歧,各说各的理,若想处理此事,首先采用协商的方式,双方就签订的合同进行协商,依托合同的约定履行法律效力,如协商不成,就只能向法院起诉,通过法律程序向开发商索要违约金,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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