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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继承程序及税费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18:23:07

  一、 提交证件

  1、房屋所有证

  2、继承公证书

  3、继承人身份证复印件

  4、继承人申请书

  备注: 1、 房屋继承由房屋所在区房产管理处受理

  2、 委托代办的,应出具公证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 2000年8月16日以前继承房屋的,还应提交房屋评估报告。

  二、 工作时限:符合规定条件、手续齐全的、自收件之日起两个月内办理完毕。

  三、 税费标准

  房屋受让方交纳 手续费 印花税 测绘费

  每平方米1元 5元 每平方米0.16元

  备注:2000年8月16日(以继承公证书确定的日期为准)以前继承房屋的,由继承人按评估的0.5%交纳手续费;自2000年8月16日起(含8月16日)继承房屋的,由继承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元交纳交易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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