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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进行房产交易的四类无效合同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18:22:10

刘先生昨日去房产交易登记中心办理过户手续,窗口的工作人员告诉他,他的二手房交易合同无效,因为刘先生所购买的房产有多个共有权人,而合同中并没有共有人同意证明书,因此无法办理过户。记者从房管部门获悉,无效的房产合同包括以下四类,市民在交易时应多留个心眼。

第一类,产权主体有问题导致合同无效。出卖房屋的主体必须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若干人共有房屋时,须提交共有人同意证明书。


第二类,房地产分离出卖导致合同无效。房管局介绍说,由于房屋是土地的附着物,具有不可分离性,因此,房屋所有权通过买卖而转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必须同时转让。


第三类,侵犯优先购买权导致合同无效。房屋所有人出卖共有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房屋所有人出卖出租房时,须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有优先购买权。房屋所有人出卖房屋时侵犯共有人、承租优先购买权的,共有人、承租人可以请求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第四类,非法转让导致合同无效。房管局提醒市民,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1.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它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2.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3.权属有争议的;4.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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