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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卖房合同必须履行程序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18:22:05

问:今年6月,我出售一套房子给刘先生。合同约定刘先生当天支付房款5万元,并在7月15日前支付房款45万元,其他的款项由他办理贷款,在过户之后支付给我。合同签定后,除了当天支付给我5万元外就再也没有支付其他款项。我认为他违约,于是决定不再把房子卖给他。最近几天中介打来电话说我们的合同还没有解除。我不理解,为什么买方逾期没付款,我却还要把房子卖给他?
   读者赵女士

  作为买受方的刘先生确实逾期付款构成违约。但买卖合同关系并没有解除,原因在于赵女士没有遵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履行解除合同的程序,导致自己的权益没有得到及时维护。
  赵女士与刘先生签订的是网上交易系统示范文本的买卖合同,合同的第九条对乙方(刘先生)逾期支付房价款的责任进行了明确的约定。按照约定,刘先生逾期未支付约定房价款超过一定的时限,赵女士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刘先生的违约责任,但必须要履行一定的程序(双方选择的处理方式为该条的第二款)。即先期发送书面的付款催告函给刘先生,催告刘先生及时付款。若刘先生超过10日仍未付款(双方约定的时限为10日,并非所有案件均以10日为标准),则赵女士应当发送书面解约通知函给刘先生,行使权利解除买卖合同。完成了上述催告及解约通知两个程序后,买卖合同才被解除,赵女士才可以不把房子卖给刘先生而另作处理,同时还可以要求刘先生支付约定的违约金。赵女士没有履行上述程序,所以合同还没有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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