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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房地产纠纷案件如何解决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18:26:20

  据统计数据表明,深圳房地产纠纷案件,有逐年上升的趋势。分析目前产生的大量房地产纠纷,主要分以下几类:

  一.房屋产权纠纷。主要表现为因产权证书的登记、撤销、变更等产生的纠纷。

  二.房屋买卖纠纷。这是日前房地产纠纷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三.房屋优先购买权纠纷。这类纠纷主要是因争议房屋存在共同共有、共同使用及承租关系,权利人在出卖房屋时,未正确向共同共有人、共同使用人及承租人行使告知权而引发的纠纷。

  四.房屋租赁纠纷。房屋租赁纠纷一般发生在公房或私房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它通常涉及房屋租赁合同、租金、租赁房屋的养护维修、公房承租权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五.房屋抵押、典当纠纷。

  六.房地产相邻关系纠纷。这是一种经常发生的房地产纠纷,它是指由相邻房地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因通行、采光、空间延伸、管线设置等问题而引起的纠纷。

  七.房屋拆迁纠纷。

  那么,发生房地产纠纷后到哪儿说理呢﹖按照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可有如下具体办法解决:

  其一,凡以房屋为标的物的房屋确权、使用、买卖、租赁、典当、抵押等民事行为发生的纠纷,以及与房屋相关联的房屋装修、装潢、设计、附属设施的归属纠纷,当事人有权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其二,拆迁人与被拆人因拆迁补偿、安置等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或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

  其三,单位内部建房、分配公房使用权,是单位内部的行政管理行为,职工对单位分房有意见,或者单位分房不合理引起的纠纷,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而应由本单位或者有关行政部门解决。

  其四,单位分配给职工住房使用权并订立有分房合同的,职工由于本人原因而离职、辞职、或被单位除名、开除时,单位根据合同规定要求收回公房使用权的,可以由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其五,因为有关部门审批建筑执照不当,影响他人通风、采光或者由于污染引起的纠纷,一般应由原告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其六,因违章建筑引起的房产纠纷,以及因违章建筑的认定、拆除引起的纠纷,行政机关不依法处理或处理不当,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作为行政案件提起诉讼。但是,当事人以违章建筑物为标的发生的买卖、租赁、抵押等民事纠纷以及因违章建筑妨碍他人通风、采光等引起的相邻纠纷,可以作为民事案件向法院起诉。

  房地产纠纷除通过诉讼或由相应的行政机关处理外,对在房地产的所有权、使用权、买卖、租赁和拆迁等方面发生的纠纷,还可以由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或发生纠纷时订立仲裁条款或协议,提交给仲裁机构裁决。但是,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1、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者审理办结的房地产纠纷;

  2、涉及离婚、收养、监护、继承、析产、赠与的房地产纠纷;

  3、涉及落实政策问题的房地产纠纷;

  4、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房地产行政争议;

  5、经过公证机关公证后发生争议的房地产纠纷;

  6、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分房的房屋纠纷;

  7、驻军内部的房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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