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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继承纠纷案件解读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18:26:12

  本文为您介绍几个典型的房屋继承纠纷案件,专家将为您详细解读房屋继承纠纷案件。孕妇肚中的胎儿有房屋继承权吗?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不为胎儿保留遗产份额 法不容

  新婚不久的萧黎明拥有一栋商品房,不幸的是,萧黎明遇车祸死亡。继承遗产时,萧黎明的妻子吴小芳提出为怀中的胎儿保留份额,萧黎明的父母不同意,认为胎儿未出世与遗产继承无关。

  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处理。萧黎明父母的主张与法律规定相背,不为胎儿保留份额,于法无据。

  继承诉讼如何适用时效 搞不清

  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A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就此如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七条中有规定:继承的诉讼时效按继承法的规定执行。但继承A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的,视为继承,遗产未分割的,即为共同共有。诉讼时效的终止、中断、延长,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把多人共有的房屋当成 一个人的遗产

  张B年后与父亲张A、继母刘C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期间,盖了五间平房。父亲张A病故,张D以继承为名,占有了全部房屋。

  该五间平房应为张D和张D之父张A、张D的继母刘C共有。张D父亲张A去世,张D只能继承应继承的其父张A的遗留房产份额,张D的继母不但属于房屋的共同所有人,而且与张D对张D父亲张A的房屋都有继承权,张D的继母刘C如无劳动能力还应当多分。对此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这样

  规定: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张D不分个人财产、家庭共同财产,把家庭共有财产当作其父个人财产予以继承,无疑是对继母刘C财产权利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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