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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抵押的抵押物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55:28


正文:房地产抵押的抵押物
  房地产抵押随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不同,对抵押物的要求也不同。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房地产抵押中可以作为抵押物的条件包括两个基本点:
  一是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设定抵押权。对于这类抵押,无论土地使用权来源于出让还是划拨,只要房地产权属合法,即可将房地产作为统一的抵押物同时设定抵押权。
  二是以单纯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也就是在地面上尚未建成建筑物或其他地上定着物时,以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对于这类抵押,设定抵押的前提条件是,要求土地必须是以出让方式取得的。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8号)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权:
  1.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
  2.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房;
  3.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
  4.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
  5.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房地产抵押,抵押人可以将几宗房地产一并抵押,也可以将一宗房地产分割抵押。
  以两宗以上房地产设定同一抵押权的,视为同一抵押物,在抵押关系存续期间,其承担的共同担保义务不可分割,但抵押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以一宗房地产分割抵押的,首次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房地产已抵押的,再次抵押前,抵押人应将抵押事实明示拟接受抵押者。
  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
  以在建工程已完工部分抵押的,应当将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以在建工程已完工部分抵押的,其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担保法》还规定,“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以享受国家优惠政策购买的房地产抵押的,其抵押额以房地产权利人可以处分和收益的份额为限。
  以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房地产抵押的,必须经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报其上级主管机关备案。
  以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的房地产抵押的,必须经董事会通过,但企业章程另有约定的除外。
  以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房地产抵押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通过,但企业章程另有约定的除外。有经营期限的企业以其所有的房地产抵押的,其设定的抵押期限不应当超过该企业的经营期限。
  以具有土地使用年限的房地产抵押的,其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以共有的房地产抵押的,抵押人应当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同时应注意,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必须符合房地产转让条件并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以已出租的房地产抵押的,抵押人应当将租赁情况告知债权人,并将抵押情况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企、事业单位法人分立或合并后,原抵押合同继续有效,其权利与义务由拥有抵押物的企业享有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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