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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中的风险与防范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6:48:14

  实践中,发包人往往出于种种目的,将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承包人,而建筑工程又是伤亡事故多发的行业,一旦将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承包人,则必将给房地产企业带来巨大的风险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我国严格禁止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单位承建,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承包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之规定,如果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一旦承包单位的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的,发包人即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侵权事故的人员范围并不仅限于承包单位的施工人员,实践中,因建设工程活动致使第三人伤亡的侵权事故也经常发生。由此发生的与施工有关的其他侵权损害责任,由于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承包单位,因其未尽选任义务已经违反了法定义务,存在过错,也应当承担连带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建设工程依法发包是房地产企业有效降低风险的关键和保障,房地产企业应当坚持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发包手续,严格要求承包单位建立健全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体系,规范施工,方能有效避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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