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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条件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6:53:53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根据《建筑法》第8条,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除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准备材料:

  符合《北京市建筑工程重新申领、变更及补发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京建工[2006]435号)的规定

  (一)提交材料:

  重新申领施工许可证的提交:

  1、建设单位变更的,建设单位重新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情况说明及法人委托书;

  (2)原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3)重新填写、盖章的施工许可申请表;

  (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C本)和《地上、地下管线及建(构)筑物资料移交单(表AQ-A-2)》原件

  (5)已变更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应当提交房屋所有权人同意的证明;

  (6)在建工程,提交施工、监理合同变更备案表;

  (7)竣工工程,提交原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合同终止备案登记表;

  (8)需要挖掘道路的,提交道路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掘路占道证明;

  (9)需要提交资金证明的,续建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续建工程合同价款的50%;续建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续建工程合同价款的30%;

  2、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重新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情况说明及法人委托书;

  (2)原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C本)原件和《地上、地下管线及建(构)筑物资料移交单(表AQ-A-2)》原件

  (4)重新填写、盖章的施工许可申请表;

  (5)招投标管理部门出具的施工合同解除备案表;

  (6)建设单位与原施工单位共同确认的原施工单位已退出施工现场的声明;

  (7)变更后的施工合同备案表。

  变更施工许可证的提交:

  1、监理单位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提出变更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事项书面申请及法人委托书;

  (2)原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4)与原监理单位合同解除协议;

  (5)变更后的监理合同备案表。

  2、设计单位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提出变更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事项书面申请及法人委托书;

  (2)原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4)建设单位与设计合同解除协议;

  (5)已变更设计单位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知书;

  (6)变更为新设计单位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3、工程名称变更的,建设单位提出变更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事项书面申请及法人委托书;

  (2)原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4)已变更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5)在建工程,还应提交招投标管理部门出具的施工、监理合同备案表。

  4、建筑规模变更的,建设单位提出变更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事项书面申请及法人委托书;

  (2)原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C本)和《地上、地下管线及建(构)筑物资料移交单(表AQ-A-2)》原件(施工安全监督备案用);

  (4)变更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附件的复印件;

  (5)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增加装修规模的证明;

  (6)需要进行施工图审查的,应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知书;有人防工程的,需提交施工图备案通知单;

  (7)变更后的施工、监理合同备案表;

  (8)需要挖掘道路的,提交道路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掘路占道证明;

  (9)资金证明,增加建筑规模部分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新签订工程合同价款的50%;增加建筑规模部分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新签订工程合同价款的30%。

  5、合同开工日期、合同竣工日期变更的,建设单位提出6、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遗失的,建设单位申请补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提交以下材料:

  (1)补发申请及法人委托书;

  (2)建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3)刊登在市级以上报纸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遗失声明。

  (二)注意事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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