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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工程造价司法纠纷看承包人现场签证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7:44:02

  本人来造价站工作已两年多时间,在此期间内参与了多起由法院或仲裁委委托的司法纠纷中的造价鉴定与调解工作,对其中发生的签证事项,感触尤为深刻,许多实际已发生的索赔事件因未做签证或证据(告知和索赔文件均应有书面来往函件记录,事件的记录及损失的照片等)不足,往往无法得到法院或仲裁委的支持,因此承包人损失很大。应该说施工企业合约管理及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对办理签证的认识还有不足,往往办理签证时手续不全或不符合合同约定(如业主代表签字人无委托书,最后业主不承认此签证,监理单位签字人也有类似情况),而结算时常常处于被动局面。尤其是出现造价纠纷时,由于自己的书疏忽而无法得到合理的结算。也常常是到了这时候,施工人员或计价人员才痛心疾首,深知签证的重要性。因此我想就我的工作经验,站在承包人的角度,在此谈谈我对现场签证的认识。希望施工企业现场管理人员,合约管理人员及计价工作人员认真阅读,提高自己的索赔意识,强化现场签证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现场签证是承包人对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内外、涉及工程本体以外需发包人支付费用的现场确认单,是工程结算追加合同价款的直接依据。现场签证是否规范,直接影响它的效力,承包人在办理现场签证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⑴签证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⑵签证的内容是否明确了原因、分清了责任;签证单所载的内容是否全面,文字、符号含义是否明确;是否有具体的费用数额,若无费用合计所载的内容能否计算出工程量及其费用;签证单若有附件,应注明是那张签证单的附件,附件应履行与签证单相同的签字、盖章手续;⑶承、发包人、工程师在签证单中签字人的签证权限是否符合约定,有无委托手续等。总之签证内容要尽量详细。

  现场签证单属索赔范畴,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后,提出变更合同价款属索赔事件的,若基于承、发包双方的口头承诺(应办理签证)或 签证单无法计算费用,是得不到全面支持的。以下介绍工程中较普遍发生的承包人需办理签证的事件。

  1、因发包人原因(如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所需的工地、支付预付款等)造成承包人不能在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造成承包人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应办理签证;

  2、按合同约定应由发包人承担的红线外临时占地、租用、占道、完工后的工程试车等费用,发包人要求承包人代为支付以及发包人委托承包人代为支付的其他费用,承包人应办理签证;

  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等费用,合同价不含此价款的,承包人应办理签证;

  4、施工场地内施工用水、施工用电的接驳地点超出合同约定范围的,承包人应办理签证;

  5、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发包人在招标时未提出标准,而在合同签订后,提出的具体要求超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可协商后办理签证;

  6、施工场地遇不明地下管线、障碍物、文物等,造成承包人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应办理签证;

  7、土方运距、商品砼运距超出合同约定的运距应办理签证;

  8、合同约定属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如发生下列情况,承包人可办理索赔。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购买的;材料、设备的到货地不符合合同约定;材料、设备的到货时间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如早于合同约定时间的,由发包人承担因此产生的保管费用;迟于合同约定时间的,因此造成承包人的工期延误、经济损失;材料、设备的检测费用按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支付而由承包人代为支付的费用;上述原因产生的费用支出、工期延误,承包人应办理签证;

  9、合同约定属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如发生下列情况,承包人可办理索赔。招标时未确定品牌,在施工时发包人指定了品牌,差价部分承包人应办理签证;发包人提出对材料、设备的再次检验,检验合格的,承包人应办理签证;

  10、因发包人的原因(如延期支付工程款、设计变更等)造成的停工及发包人或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完成本身工作,造成承包人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应办理签证;

  11、工程师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的,如验收合格,造成承包人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应办理签证;

  12、因指定分包人的过失,造成承包人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应办理签证;造成承包人损失的,按合同约定办理签证,无约定的,可协商办理签证;

  13、由于设计原因或发包人供应的设备制造原因造成的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按合同约定办理签证;

  14、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造成承包人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办理签证;

  1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的,承包人应办理顺延工期签证;

  16、因政策、法规的改变,造成承包人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应办理签证;

  17、以上各种签证,承包人应在合同(我站制定的示范合同文本)约定的时限内办理好签证手续,超过时限,示为放弃,或其效力受影响。

  上述列出的事件属签证范畴的索赔事件,远不能概括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索赔事件,承包人在现场签证管理中应把握自己的费用索赔原则(即不包含在合同价款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并非自己的过错,应当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和工期延误,可办理签证),合理行使自己的权利,向发包人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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