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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维修存瑕疵,谁来担责?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6:13:51

  案情:

  2009年底,许某购买了一套位于石家庄某区的住房。为了照顾父母,许某未在购买的房屋居住,仅对房屋进行了简单的装修。2013年10月,许某房屋厨房水表以外的自来水给水主管漏水,物业人员随即到许某家进行了维修。2014年2月的一天晚上,许某突然接到物业公司的电话,说家中漏水把楼下住房淹了,物业公司已将楼顶总阀门关闭。许某当即来到住房,发现此次漏水系自来水表以内的三通松动所致,三通拧紧后不再漏水。此后,许某与楼下业主李某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许某同意赔偿李某各项损失一万元。许某赔款后,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在第一次维修时不仅维修了自来水表以外的给水主管,而且维修了自来水管水表以内的管线,水管二次漏水是物业公司第一次维修动过的部位脱开造成的,其全部损失应由物业公司承担。

  物业公司辩称,许某认为二次漏水是物业公司第一次维修造成的,没有任何依据。且许某家第二次漏水部位是水表以内1米处,根据物业公司向业主发放的住户手册表明,该部位属于业主家自用部位和设备,应由许某负责维修养护,因许某长期不在住房居住,未能及时发现问题并报修才发生了二次漏水事件,其责任应由许某承担。物业公司在接到许某楼下业主报修后,已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因此,物业公司不同意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经过一、二审法院的审理,最终判决物业公司赔偿许某各项损失3000元。

  解析: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本案中,许某家厨房共发生了两次漏水,第一次漏水部位为自来水表以外的给水主管,第二次为自来水管水表以内的三通松动,双方均认可许某在装修过程中并未改动厨房的自来水管线。尽管物业公司在接报第二次漏水后,及时联系了许某,并采取了关闭总截门、停止供水等措施,履行了其物业义务,但物业公司作为维修记录的持有人,不能提交维修记录证明其在第一次维修时未维修或未动过许某家自来水管水表以内的管线,故物业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许某作为房屋的所有人,更应负有高度注意义务,但许某在长期不住的情况下,未对房屋设施进行及时的检查和报修,特别是自用部分和设备,致使两次发生漏水事件,许某的过错也是很明显。因此,法院判决许某承担主要责任,物业公司承担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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