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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装修企业应注意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18:38:47


正文:装饰装修企业应注意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

  装饰装修企业,特别是小型装饰装修企业,在进行装饰装修中,往往是做完活,业主满意,便施工完毕。但一旦在结算时若业主失却诚意,就不免纷争。

  最近笔者就处理过这类纠纷。某小型装饰装修企业,长期为某公司提供零星装饰装修,但除了合同及计量资料之外,无其他任何资料,比如质检记录、竣工验收资料等。最后诉诸法院时,因资料不全,不得不在法院的调解下接受一个打了折扣的价格,很是让自己不满意。

  虽说做了活,就该拿钱。但进行装饰装修毕竟不是在打工,而是在进行工程承包。因此做活拿钱就不是那么天经地义了。

  按我们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哪怕是小型装饰装修,也应该依规范施工。比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第3.0.3条第6项的规定:“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并且,该标准指明是适用于装饰装修工程的。这说明,装饰装修做完后,施工方应首先自检,然后向建设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由建设方验收。

  人们也许会说,这是不是把装饰装修企业卡得太死了,毕竟,业主也用得好好的,没有发现什么质量问题。但规范就是规范,而且,再小的装饰装修企业,毕竟也是企业,是在承包工程,与打工不一样。

  另说,按法律规定,工程未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既然业主都已经在使用工程了,这不是说明已经交工了吗?-但问题是,装饰装饰,特别是小型装饰装修,本来就是附着在建筑物上的,即便还没有完工,业主也在使用工程。

  再说,业主已经使用工程,表明业主已经验收。-此说大谬不然,因为,施工单位对工程实施自检,实是规范中强制性条文所规定,因此,即便业主书面同意施工方可以不做自检,也是无效的。

  又说,业主占用别人的劳动成果,难道真的就不该付款吗?-如果真的是劳动成果,那真该付款。但未经验收的工程真的是劳动成果吗?真如你买了一台电视机,除了机器本身之外,没有其他任何资料,比如说明书、保修书及技术资料等,你真的就愿意付款吗?其实,缺少了关于劳动成果的资料,任何劳动成果都是要打折扣的。

  因此,装饰装修企业,特别是小型装饰装修企业,在施工中最好能遵守规范,如此才能最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纷争。不要因为自己小,就可以不以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了。

本文关键词:装饰装修企业,应注意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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