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糟心365天一万元弥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18:35:55


  2001年10月,夏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装潢合同,约定从当年11月5日起施工,同年12月25日竣工,合同价为3.77万元,如夏不按期付款,逾期一天支付违约金100元,装潢公司不按期竣工,逾期一天支付100元。之后夏支付了首期付款1.15万元。

  然而,装潢公司却将这项工程转包给了外来民工,11月16日凌晨,因使用煤气不当,致民工三死一伤,施工因此停下。事后,装潢公司明知水电管线施工未完成,却两次要求夏前往验收,均遭到拒绝。最终双方因协商不成,夏将装潢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从2001年12月25日到2003年6月15法庭开庭日止的违约金5.37万元。而装潢公司则称在今年4月17日就当面通知夏女士中止装潢合同了。

  法院在审理中认定了上述陈述中的前半部分,对装潢公司单方面认为终止施工合同不予支持,但对夏要求赔偿违约金至2003年6月15日开庭之日的诉请也不认可,而认定今年4月17日为合同终止日。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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