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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居装修起纠纷 质量谁说了算?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18:32:54

  家住惠城区下埔的罗女士与装修公司产生纠纷,上诉到法院后,联系一家质量鉴定机构对工程质量做出了“不合格”的鉴定结果。8月18日,罗女士拿到惠城区法院的判决结果:法院认为该鉴定结果不具有法律效力,驳回了罗女士关于质量赔偿的请求,并要求其承担相关诉讼费用。

  罗女士认为该判决有失公允,她向记者透露,将就此向惠州市中院提起上诉。

  2013年5月9日,罗女士与广州市华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签订装饰工程合同书,由华宁装饰包工部分包料。然而,装修过程并不让罗女士满意。吊顶天花宣传是光方,实际用的是毛方,厕所未按设计图纸的要求施工,主人房未留电热水器电路水路,并将合同约定的“立邦竹炭抗污净味五合一墙面漆”调换为“立邦永得利超易净”,将双飞粉和胶水代替合同约定的腻子粉。罗女士认为华宁装饰涉嫌欺诈行为,与其多次交涉,未得到满意结果,因此将其告上法庭。

  根据法院提供的文件,华宁装饰否认工程质量问题,并表示罗女士尚拖欠工程款1万多元,又单方面解除合同,要求罗女士支付剩余工程款,并按照合同总价30%的比例赔偿损失21660元及其它费用,共计4万余元。

  法院在判决书中表示,作为原告的罗女士在未通知法院的情况下,单方委托广东省装饰行业协会消费者专业委员会等鉴定机构对工厂质量进行鉴定,作为被告的广州市华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惠州分公司也没有参与鉴定,并对该鉴定结论予以否认,因此不具有法律效力。罗女士放弃向惠城区法院申请工程质量的鉴定,也就无法证明装饰工程质量不合格,对其赔偿要求不予支持。同时,由于双方未对工程进行结算,因此对华宁装饰的诉讼请求也不予支持。

  罗女士表示,她于2013年11月向惠城区法院申请做工程质量鉴定,但一直没有得到明确答复,因此才联系机构进行质量鉴定。期间也曾联系华宁装饰,但鉴定时对方并未派人到场。她告诉记者,由于对惠城区法院的判决结果不满意,正在准备上诉材料,不日将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观点

  单方委托鉴定可作判决依据

  金卓越律师事务所区肖冰律师

  罗女士在委托鉴定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时,应通知作为被告方的装修公司,但如果装修公司在接到通知未到场,则应视为主动放弃权利。法院以罗女士自行委托鉴定为由作出该鉴定无效的结论比较牵强。一般程序是,被告方在收到鉴定结果后的一周内,如未能在一周内另行举证以证明该鉴定结果不符合事实,则该鉴定结果应作为判决依据。

  罗女士如果此前已经申请由法院进行鉴定,则可以在上诉时向惠州市中院申请由法院对工程质量进行再次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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