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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未取得两证在购买者拒绝支付余款后是否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18:57:40

【问】

我于99年3月份与A房产公司签订了一份《上海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约定我首付房款70%,余款待交房时付清,交房期为99年5月底前,延长期为3个月。9月份A公司来信通知我去办理入户手续,可那时A公司并没取得《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以及大产证。因此,我拒绝办理入户手续及支付其余房款。上周A公司又来信威胁我说,如不支付余款就单方面终止合同,将我已付房款扣除20%违约金后,退还给我,并将房屋另售他人,且A公司至今仍未取得两证。请问A公司是否有权这样做?

【解答】

根据《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一项之规定:“从市政府颁布的《办法》实施之日(1996年1月1日)起,全市新建住宅建设单位,必须在办理住宅交付使用审核手续,取得《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后,才能将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各区、县公安部门(包括浦东新区公安局)凭《许可证》和有关证明,办理新建住宅居民入户手续。”

通过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房产公司在没有取得《许可证》的情况下交房显然是违法的,而且一旦购房者接收了房屋,公安机关将不予办理入户手续,给今后的生活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

另外,按九七版合同第九条交房条件一项明确规定,房产公司在交房时应取得上海市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即俗称的“大产证”。房产公司在没有取得大产证的情况下交房显属违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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