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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销售合同须注明节能信息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18 00:53:36

今后,购房者买房时,可以在购房合同中清楚地看到所买的房子采用的节能设施和单位面积能耗,并且可以在合同中要求开发商就节能信息作出承诺。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昨日在其官方网站发布《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管理办法》(征询意见函)(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新建住房在施工、销售现场、房屋销售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中,应对节能信息给予公示。

该管理办法对建筑节能必须公示的内容、必须公示的住房类型、公示的时限以及没有公布的开发商的处罚措施等各方面给予规定并征询各地意见。

根据9日发布的管理办法,新开工或销售的居住建筑、公共建筑以及进行节能改造的建筑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既有民用建筑都必须进行建筑节能信息公示。该管理办法要求,建筑节能信息通过在施工、销售现场张贴,在房屋销售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的方式予以公示。

《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应在合同的“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栏目,增设建筑节能专项内容,由购房者和出售者对销售的商品房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的建筑节能信息作出承诺性约定。

根据该管理办法,公示中必须包含的内容有节能性能和节能措施等。

该管理办法对公示时限也作出要求。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项目正式开工后15日内,应该在施工现场按要求将节能信息进行公示;房地产开发商在领取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后5日内,应该在销售现场按要求将节能信息进行公示。

管理办法还规定,不按规定公示的相关单位,最高可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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