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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缺标准 谁该为家电安装问题担责?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12 11:20:00

购买了合格的家用电器但安装不当,也如同在家中放置了一颗随时可能引爆的“炸弹”,可能给消费者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带来巨大的安全隐患。而最让人窝心的是,由于缺乏相关法规,由此产生的损失却往往索赔无门。

●家电安装事故频发

据中国家电在线报道,武昌的丁先生前不久经历了惊险一幕,一天下午,他正在办公室的沙发上看书,墙上正在运行的空调室内挂机突然掉了下来,差一点就砸到了他的脑袋。幸亏丁先生当时没有坐在空调挂机的正下方,这才躲过了一劫,不过,旁边的茶几可遭了殃,木头的边框都已砸裂。这台空调是丁先生去年在武汉工贸家电丁字桥店购买的,安装也是其售后部门负责的,才使用了一年多。丁先生于是赶紧同武汉工贸家电取得了联系,但得到的答复是,他们只管销售,安装出了问题,不归他们负责。按照卖场相关负责人提供的电话,丁先生又同售后相关负责人取得了联系,对方表示:安装师傅对安装质量有一年的承诺,现在一年多了,安装师傅也不会再负这个责任。目前武汉工贸家电还没有遇到这样的情况,“具体应该怎么办,我只有向上面领导反映。”

丁先生还算是幸运的,仅仅毁损了一个茶几,而北京西城法院目前正在审理的春兰空调室内机突然坠落砸碎翠玉花篮案中的原告——北京恒威房地产开发公司可谓损失巨大。据北京恒威房地产开发公司代理律师介绍,2001年恒威公司从中汉拍卖公司处购买了一个价值160万元的翠玉花篮,摆放在会客厅内。2004年该公司从北京春兰电器经营公司购买了5台空调,并由其负责安装。2005年11月24日夜里,一个空调室内机突然坠落,正砸在翠玉花篮上,造成花篮破损。北京西城法院研究室工作人员何玲玲介绍说,由于北京春兰电器经营公司的组建单位北京双同商贸公司已于2003年年底注销,所以法院公告送达后下落不明。庭审在只有原告和第二被告北京双同商贸公司的组建单位西城区教委教师住宅建设管理中心到场的情况下开始。从原告提供的照片来看,空调室内机坠落与安装时偷工减料有关。

如今,家用电器越来越多地走入家庭,而科技进步给产品带来的轻薄化外型,使得越来越多的家电产品被挂了起来,中国家电维修协会的统计数据表明:2005年以来,采用壁挂式安装平板电视的消费者接近40%,并且这个数字还在持续上升,而由此带来的安全隐患及安全事故则有日渐增多之势。据有关部门统计,当前有超过一半的空调故障都是由于安装不当造成的,挂在墙上的平板电视因安装质量不过关,坠落毁损的事例也日渐增多,但多年来电器的安装问题一直被人们所忽视。

●安装缺标准索赔有争议

北京市丰台区维修服务行业协会秘书长梁生荣介绍说,现在绝大多数家电的售后服务常常是由社会上各种安装、维修服务公司来完成的。不少企业在选择安装、维修公司时常常把关不严,所聘用的服务人员素质低、专业技术差。每到销售旺季人手紧缺时,又临时从路边招来一些没有安装资质的民工,经过简单的培训后就匆匆上岗。对于不明就里的消费者来说,会以为这些售后服务是家电企业在操办,便放心地让他们安装、维修,结果埋下了安全隐患。

中国家电维修协会副秘书长郭赤兵表示,随着家用电器标准体系的日益完善,绝大多数家用电器都有了电气安全国家标准,但却缺乏安装规范,如今年3月,由中国家电维修协会和国内许多知名空调生产和专业维修服务企业共同审议的《房间空调器安装质量检验规范》及《房间空气调节器安装服务规范》在京发布试行。但由于规范是推荐性行业自律规范,并不具备强制性,而且中国家电维修协会也不具备行政处罚权力,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规范并不能从根本上迅速改变我国空调安装现存的安全隐患问题。同样,我国彩电行业第一个平板电视上门服务及安装规范——《平板电视上门服务安装指南》也仅为TCL制定的企业标准;浴霸的安装也只是美的提出过相关的标准……至于由于安装问题造成的索赔问题更是缺乏相关的法规。“三包”规定在“三包”期内,消费者为修理、更换、退货而支付的运输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经营者应予赔偿,但对于安装问题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赔偿却缺乏相关的规定。

●经营者负有赔偿责任

郭赤兵认为,“三包”中规定家电产品整机包修期为1年,主要零部件包修期为3年,产品的安装虽然不在公布的主要零部件范围之内,但其安装质量却直接影响着产品的正常使用和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而《中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因质量问题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因此,他认为因安装质量问题给消费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也应由经营者赔偿。

而对于一些生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相互推诿责任的情况,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邱宝昌指出,三者之间订立的是代理修理合同,属于代理法律关系。根据《民法通则》第63条第2款的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修理者是接受生产者、销售者的委托,以其维修站的名义承担对消费者购买产品的安装修理义务,消费者也正是基于他们之间的代理关系才接受维修站的安装维修服务,生产者、销售者应对修理者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他们之间的代理关系不应对抗第三人即消费者,一旦发生诉讼,消费者可将代理修理合同的双方生产者(或销售者)和修理站作为共同诉讼人。

不过郭赤兵也表示,在家电行业竞争压力日趋激烈的今天,家电安装正在成为缩减成本的“众矢之的”,同时也很自然地成为厂商的必争之地,这一点将促使家电安装走向良性竞争。作为消费者,在购买合格家电的同时要请专业人员安装,消费者有权检查他们的相关证件以确保其具有一定的专业水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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