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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多举措抓征地补偿安置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6:34:01

  近年来,长沙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先后采取及时调整补偿标准,优化安置保障模式,切实维护群众利益等举措,抓征地补偿安置。截至2014年9月,全市共实施长沙市103号令项目1339个,完成腾地244985.7亩,拆除房屋45071栋,约1350.28平方米,动迁152855人,为该市助推“三倍”、建成“三市”,落实6个走在前列打下了坚实基础,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征地拆迁补偿是个老大难的问题,政府在开展工作中,既要讲政策,又要讲情理,稍有不慎,就会造成群众上访甚至出现群访,阻碍了地方经济发展,影响了企业和社会发展环境。”日前,在长沙市召开的全市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新闻发布会上,长沙市国土局副局长罗国良深有感触地说。

  据了解,长沙市现行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是2007年11月30日经湖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的《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简称103号令)。该政策于2008年4月1日起在长沙市执行,至今已有6年。6年来,长沙市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领导部门的要求,结合社会经济发展形势,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动态调整,分别于2010年7月、2013年5月、2013年10月上调了集体土地征收补偿中的土地补偿、房屋补偿、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提高幅度达到30%,切实保证政策补偿水平与时俱进。同时,长沙市针对其逐步进行了完善,如出台〈长沙市征地补偿监督暂行办法〉等;明确了长沙市各相关职能部门对征地补偿、安置保障、就业培训、监督管理等各自应承担的职能职责,从政策层面为失地农民安置提供了长效保障机制。

  这一政策转变了原60号令政策时期“留地安置”的做法,实行被征地农民“两转变一纳入”模式,即转变农民身份、转变安置房土地性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通过在国有土地上建设被征地农民保障性住房,从根本上杜绝了新的“城中村”出现。被征地农民可以自主选择保障住房安置或货币安置,安置主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转变为区、县(市)人民政府。由区、县(市)人民政府提供保障住房,统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实施货币补贴。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全部转为城镇居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对处于城市规划区外,但因征地已不具备生产、生活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也同样纳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年满60岁的男性和年满55岁的女性当年即可享受900元—1000元/月的养老费;同时纳入城镇医保体系,享有大病医疗互助费、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及个人医保费用等福利待遇。

  此外,长沙市积极采取多种途径为被征地农民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对特别困难的农民给予民政救济,帮助他们不仅安居并且能够乐业。这一系列措施的施行确保了被征地农民“劳有所得、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失有所补”。对在征地拆迁中存在的补偿不公正和违规现象,由市、区、县、督查室、监察局、征拆办督查督办整改,形成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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