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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城镇房屋拆迁计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6:40:05
各市(州)、县(市)建委(建设局): 为做好2006年城镇房屋拆迁计划管理,合理确定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保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紧制定2006年拆迁计划。各地要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严格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

  各市(州)、县(市)建委(建设局):

  为做好2006年城镇房屋拆迁计划管理,合理确定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保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紧制定2006年拆迁计划。各地要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严格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和街区保护规划,以及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上年度拆迁总量、住房供应情况等,合理确定2006年城镇房屋拆迁规模。拆迁计划要落实到具体项目,并与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城镇建设计划和产业政策相协调。各地建设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计划)部门,结合当地城市棚户区改造实际情况,对本地计划拆迁项目和总规模进行合理确定。各地要将本地2006年拆迁计划于3月5日前,分别报省建设厅和省发改委,由省发改委和省建设厅共同审批下达。

  二、建立拆迁许可证审批备案制度。各地拆迁管理部门发放拆迁许可证后5个工作日内,应将拆迁许可证主要内容(编号、占地面积、拆迁面积、拆迁范围、开发建设单位等)及复印件报省建设厅备案。

  三、建立拆迁计划完成情况月报制度。各地要在每月初5日内,向省建设厅和省发改委报送上月拆迁计划完成情况。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各地要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未列入计划的项目不得发放拆迁许可证,不得实施拆迁。省建设厅和省发改委,将对各地拆迁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对拆迁计划编制、执行情况不好的城市,将进行通报。

  附件:1、2006年城镇房屋拆迁计划表(略)

  2、城镇房屋拆迁计划完成情况月报表(略)

  二○○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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