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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实施办法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6:40:23
1、申报材料或前置条件 (l)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2)固定的办公场所;(3)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4)组织规章及管理制度;(5)拆迁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有中级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工程、经济、财务人员各不少于l人。 2、行政许可流程 申请初审审

  1、申报材料或前置条件

  (l)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2)固定的办公场所;(3)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4)组织规章及管理制度;(5)拆迁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有中级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工程、经济、财务人员各不少于l人。

  2、行政许可流程

  申请→初审→审批

  3、办事依据

  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5号)、《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号)。

  4、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该审批项目不收费

  一、项目名称: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二、审批项目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国务院令第305号)、《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1991建设部令第12号第五条)

  三、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市房管局

  四、行政许可决定机关:市房管局

  五、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直接向房管机关申请办理。

  六、行政许可条件:1、有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组建的批准文件;2、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所;3、有与承担拆迁业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和技术、经济财务管理人员。 (依据《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第四条)

  七、申请材料:

  1、房屋拆迁单位资格申报表;

  2、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组建的批准文件;

  3、单位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所的证明材料;

  4、有与承担拆迁业务相适应的技术、经济、财务管理人员的证明材料;

  (上述各条依据《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第四条)

  5、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七条)

  6、其他相关资料。

  八、申请表格(书):填写“房屋拆迁单位资格申报表”,该申报表可以在宜宾市房地产交易大厅直接免费领取,也可以在政务中心网站上下载使用。

  九、行政许可程序

  1、受理

  承办:宜宾市房地产交易大厅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受理标准查验申报材料。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及时受理,填写“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审批表”(简称“审批表”,下同),给予申办人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初审人员;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填写“不予受理通知书”,通知申办人补正资料后,再行受理。

  时限:1个工作日

  2、初审

  承办:拆迁管理办公室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初审标准进行初审。对符合标准的,由经办人员在“审批表”上填写初审意见后转复审人员;对不符合标准的,应制作“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填写“审批表”转复审人员。

  时限:4 个工作日

  3、复审

  承办:拆迁管理办公室主任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复审标准进行复审。同意初审人员意见的,在“审批表”上填写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不同意初审人员意见的,应与初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初审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并填写“审批表”。

  时限:5 个工作日

  4、审定

  承办:市房管局领导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审批表”上填写审定意见,返回初审人员。不同意复审意见的,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表”上,按原渠道退初审人员。

  时限:2 个工作日

  5、制证及文书

  承办:拆迁管理办公室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制作。对符合标准的,制作《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对不符合标准的,登记后制作“不予许可决定书”。

  时限:2个工作日

  6、发证并告知

  承办:宜宾市房地产交易大厅

  岗位职责及权限 :登记、核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或“不予许可决定书”。通知申办人,并将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1个工作日

  7、立卷归档:审批工作结束后,拆迁管理办公室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进行归档,每月汇总一次。

  十、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宜宾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有效期限未规定。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领取《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后方可接受委托拆迁。

  十三、收费:不收费。

  十四、年审、年检

  《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实行年度考核,考核合格的,给予验证,考核不合格的,责令其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十五、监管措施

  未领取《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或未经许可而非法从事拆迁活动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拆迁,并依法处罚。经许可准予其从事相关特定活动的,依法加强日常检查与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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