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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6:37:46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市区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管理,更好地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乡建设的顺利进行,现就加强市区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拆迁补偿安置政策

  市区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一般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方式,但每户实际安置的面积最高不得超过250平方米。被拆迁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大于产权调换房面积的部分一律实行货币补偿安置。货币补偿安置单价以其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价不低于120%不超过200%以内提取。各地区、各拆迁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拆迁安置政策,坚决杜绝超面积安置。

  二、加强拆迁安置房规范管理

  (一)成立市拆迁安置房规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建设局、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房管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和各区政府有关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按照“统一办证、统一管理”的要求,全面展开市区范围内已安置集体土地拆迁安置房登记工作,完善相关手续,规范办理证照。

  (二)各区政府作为拆迁安置房建设与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对在建和已建的拆迁安置房进行登记造册,加快完善拆迁安置房前期建设手续,加快办理安置事宜的审核报批,对手续完备的已安置房屋尽快申办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为拆迁安置房进入市场创造条件。

  三、做好拆迁安置房回购工作

  (一)对已办理入户手续但未实际居住的,可以在其本人自愿的基础上,经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由各区对其多余闲置的拆迁安置房进行回购;原则上委托原建设单位实施回购,回购人必须与原被拆迁房屋的产权人及共有人签订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安置房回购协议。对安置后已办理入户手续并实际居住的原则上不予回购。

  (二)对于本通知实施前已发放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书的项目,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以后,可以由区成立的专门机构征询被拆迁人意见,在其本人自愿、并出具书面承诺书的前提下,可将尚未取得的产权调换房进行回购,并签订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安置房回购协议。

  (三)回购的拆迁安置房必须滚动用于拆迁安置。各区应对回购的拆迁安置房单独建账立册,并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拆迁安置房回购价格由评估机构根据拆迁安置房所在区域的土地取得成本、拆迁安置房建安价格,参考拆迁安置房所在区域同类房屋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并扣除按政策规定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和政府减免的规费后评估确定,由各区政府审核后,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四)对于符合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标准的被拆迁户,尚未安置的,只以产权调换方式进行安置;已安置的,对其拆迁安置房不进行回购。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实施范围为崇安区、南长区、北塘区、滨湖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加强沟通协作,各司其职,多渠道筹集房源,加快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进度,努力缩短被拆迁户在外过渡时间。有关部门要加大政策执行的督查力度,对违反拆迁安置政策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二○○九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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