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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动迁补偿标准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6:21:47

  本文主要介绍了房屋动迁补偿标准和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房屋拆迁补偿的方式别拆迁人有权利选择。房屋动迁的标准主要根据房屋面积和房屋价值来估算的。

  动迁补偿标准

  一、 动迁补偿标准:拆迁补偿的方式 房屋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 被拆迁人有选择的权利

  例外情形:

  1.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2.共有产权,共有人对补偿方式的选择达不成一致的,应当采取产权调换方式;

  3.拆迁产权有纠纷的房屋,拆迁期间纠纷未解决的,应当采取产权调换方式;

  4.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5.抵押人不能清偿债务或不能重新设置抵押权的,只能作产权调换;

  6.拆迁政府代管的非住宅房屋,实行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二、 动迁补偿标准:对非住宅房屋的认定

  三、 被拆迁人提出房屋所有权证记载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的处理

  四、 拆迁当事人对分类评估价不符的处理

  五、 确定拆迁安置房面积的依据 公转私房屋使用面积换算建筑面积可采用使用面积乘以下列不同建筑结构的系数予以确认:.木结构:1.12;砖木结构:1.18;砖混结构:1.34 如果拆迁当事人申请产权监理处复丈的,以产权监理处复丈的结果为准。

  六、拆迁租赁房屋的规定 1.公房;2.私房 六、 拆迁房改住房或者补贴给个人的部分产权住房的规定

  七、 拆除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规定

  八、 拆除围墙等附属物的规定 拆除围墙、水井和炉灶等的补偿标准,可参照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拆除非独家所有的门道、厕所、过厅、巷道、楼梯间等附属房屋,由拆迁人按评估价给予经济补偿。

  九、 动迁补偿标准:对安置房屋地点的规定

  十、 对安置住房建筑面积的最低要求:套一42平方米;套二58平方米;套三72平方米

  十一、 对安置住房的楼层差价的规定:1.底楼有小院的上浮4%,无小院的上浮2%;2.二、四楼上浮3%;3.三楼上浮5%;4.五楼不浮动;5.六楼下浮7%;6.七楼下浮10%

  十二、 住宅产权调换的面积计算规定:1.拆除平房;2.拆除楼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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