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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土地储备实施暂行办法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0:20:41

萍乡市人民政府
2001年06月0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优化国有土地资源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中心城规划区范围内(50平方公里)的土地储备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土地储备机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收回、收购和统征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据本办法予以储备,并对储备的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和经营的行为。

第四条 成立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和市土地发展中心,市土地发展中心受市人民政府委托,负责土地储备工作。

第五条 土地储备工作应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土地储备计划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计划、规划、建设、房屋、土地发展中心等部门负责制订,报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定。

土地储备计划的制订应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充分考虑城市规划实施的需要和土地市场的供求状况,对增值较快、近期开发能够产生明显经济效益的土地应优先纳入土地储备计划并加紧组织实施。

第六条 凡列入储备计划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理拒绝收购和统征。

第二章 土地储备的范围

第七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主要包括:

(一) 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 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造而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 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 因单位撤销、迁移、破产等原因,停止使用原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土地的;

(五) 公路、铁路、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六) 土地使用者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

(七) 土地使用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发期限,满两周年未动工开发的;

(八) 土地使用者违反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被依法解除合同的;

(九) 其他依法收回的。

第八条 收购的国有土地,主要包括:

(一)党政机关原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土地;

(二)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原以划拨方式或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土地。

第九条 征用的集体所有制土地,主要包括:

(一)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

(二)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规划可转为建设用地的土地。

第三章 土地储备的方法

第十条 收回、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权属核查。市土地发展中心对应当收回或收购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的权属、面积、四至范围、土地用途等情况进行实施调查和审核。

(二)确定规划条件。规划部门在规定的时限,提出该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

(三)方案报批。市土地发展中心根据土地调查情况和规划设计条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土地收回或收购补偿费用的测算评估,提出土地收回或收购的具体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签订协议。市土地发展中心按市人民政府的批复与原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或收购协议。

(五)权属变更。市土地发展中心根据收回或收购协议的约定支付补偿金,原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办理土地、房屋权属注销或变更手续,并按规定向市土地发展中心交付土地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

第十一条 按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项收回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根据原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十二条 依法无偿收回的国有土地,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报请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办理法定收回手续后,移交给市土地发展中心;为公共利益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收回国有土地的,由市土地发展中心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三条 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及时提供收购地块的规划资料,由市土地发展中心与被收购土地的单位直接洽商收购补偿事宜。

第十四条 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及时提供统征地块的规划资料,报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定,由市土地发展中心配合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统征地块的面积、地类和权属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拟订征地方案;征地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办理农用地转用、征地报批手续。

第四章 储备土地的开发与经营

第十五条 市土地发展中心负责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工作,包括拆除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平整场所、明晰界址。

第十六条 储备土地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并向市土地发展中心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七条 储备的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和其他土地供应都必须依法以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必须公开。严格限制协议用地范围,确实不能采用招标、拍卖方式的,必须经市长办公会议讨论批准,方可采用协议方式。符合《城市房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第五章 土地储备资金

第十八条 市土地发展中心的资本金由市财政核拨,土地收入全额上交财政,工作经费由市财政核拨,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的运营受市财政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十九条 经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定,市土地发展中心可将储备土地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出租或抵押,为土地收购储备筹措运营资金。

第二十条 储备土地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让后,土地出让金全额上缴市财政,市财政建立土地收益专户和财务管理制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萍乡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凡以往规定与本暂行办法相抵触的一律废止,以暂行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各县人民政府应参照本暂行办法,制定本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储备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4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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