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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原特区外尚未入会的物业服务企业尽快办理加入协会手续的通知(深物协[2010]024号)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28:00

驻宝安、龙岗区,光明、坪山管理区各物业服务企业:

深圳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关于2010年7月1日前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法规在扩大后的深圳经济特区适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根据该《决定》,《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适用范围于2010年7月1日扩大到全市。《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取得资质证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加入市物业管理协会。本条例实施前已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自本条例实施后三个月内加入市物业管理协会。异地物业服务企业在特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应当加入市物业管理协会。”为落实《决定》和《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快解决原特区内外物业管理行业管理上的差异,统一全市物业管理行业自律规范和行业服务体系,深圳市物业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特决定对驻宝安、龙岗区,光明、坪山管理区尚未入会的物业服务企业办理加入协会的手续,请尚未入会的物业服务企业尽快办理。
具体要求如下:
1、在深圳市注册且已取得物业管理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尚未加入协会的于七月底前办理入会手续。
2、外地物业服务企业和相关单位,在深圳市接管物业管理项目,但尚未加入协会的于七月底前办理入会手续。

办理方式:请登陆协会网站(www.szpma.org)了解具体办理流程(详见附件:加入协会流程)。
办理地址:福田区红荔西路莲花大厦东座604会员服务部
联系人:吕先生 韦先生 联系电话: 83617863
传 真:83219753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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