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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和完善城镇房屋拆迁工作联系和信息交流制度的通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30:30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和完善城镇房屋拆迁工作联系和信息交流制度的通知

【实施日期】2004/07/02【颁布单位】 建办信[2004]44号【失效日期】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

为及时了解各地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 (国办发[2004]46号)的情况,全面掌握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迅速处理房屋拆迁中的矛盾和问题,现就建立和完善建设系统城镇房屋拆迁工作联系和信息交流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拆迁信访责任人和联络员制度。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和直辖市建委或房地局要有一名分管领导为拆迁信访负责人,并指定一名专(兼)职拆迁信访工作联络员。请将确定的负责人和联络员名单及其联系方式,于7月10日前报建设部办公厅。各省与市县建委或房地局也应建立相应的联系协调制度,以便形成上下贯通的拆迁信访工作机制。

二、进一步落实初信初访责任制。各级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建设部门做好初次来信来访接待处理工作的办法》,认真做好房屋拆迁初信初访工作,要建立工作制度,落实责任制。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最大限度地减少越级上访,特别是集体进京上访和长期滞留北京的现象。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编辑

三、建立拆迁重大突发事件信息通报和专报制度。各地因房屋拆迁引发致死致残、100人以上群体性上访以及其他发生严重冲突,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突发事件,省(区、市)建设 (房地产)部门应在24小时内将有关情况向建设部专报。重大拆迁项目、有可能发生集体进京上访的拆迁项目,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建设部备案。我部将建立进京集体上访、越级上访信息定期通报制度,并根据上访案件和人员情况,通知地方派人到京处理,省(区、市)建设(房地产)部门应及时按照要求组织相关人员来京处理。

四、建立城镇房屋拆迁事项办理结果反馈制度。我部移交或督办的拆迁来信来访案件和其他拆迁事项,省(区、市)建设厅(建委、房地局)应在一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向我部以书面反馈,有时限要求的要按时限要求反馈结果。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反馈结果的,应说明理由。我部将定期通报各地办理反馈情况。

五、建立健全城镇房屋拆迁宣传报道制度。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引导,注意总结房屋拆迁中好的经验和好的做法,加强正面宣传报道。要有选择的对一些典型拆迁案例进行公开曝光,加强舆论监督、社会监督。

六、建立拆迁管理情况定期报告制度。请各省(区、市)建设厅(建委、房地局)在今年内每月5日前,将当地上月拆迁管理工作进展情况报我部,内容主要包括:修改、完善地方法规和政策文件情况,对信访案件的清查和重点案件的查处情况,对拆迁矛盾、纠纷化解情况等。同时,请各地及时将拆迁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一些好的经验及时告我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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